婚前男方全款买的房子,婚后加女方名字,怎么分配

热心网友 2018-07-16 浏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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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合你所述是事实,如果离婚时双方对该财产处理达不成一致,法院很可能为判决房子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只是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及按照还款本金占总房款的比列补偿房屋增值部分,算下来的话增值部分可能获得的补偿比列可能很低。另外,婚前你出的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由男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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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一般男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女方加名后不属于共同财产,因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条例,婚前个人财产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拓展资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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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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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只要加了女方名字,房产就是平分了,各人50%,但只要一方不同意卖另一方也不能卖,如果男方能提供买房的款项是家人出钱的证据,那有机会把房产要回来,女方不能分配,但需提供购房款项的银行转账证明,或刷卡记录等等,而且款项是必须家人出的,不是男方自己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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