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

133****1852 2018-07-17 浏览: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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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764 2018-07-17

一、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居委会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并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组织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完成《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创建示范居委会。
3、密切联系群众,熟悉每户居民的基本情况。热心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为居民排忧解难。
4、积极发展经济,兴办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和公共福利事业,不断增强社区经济实力。
5、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广泛深入地开展示范居委会、文明楼群、五好家庭、军警民共建、文明小区、卫生城市创建等活动。
6、发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居民意见,及时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建议和要求。
7、建立与建全各项制度,制订本居委会三年发展规划。

权限范围:业委会局限小区日常管理维护,而居委会就不同了,有点政府性质,为共产党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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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511 2018-07-17

业委会是业主选举产生的组织,原则上为业主利益服务。居委会是派驻,直接由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委会可以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问题,居委会不然,不找不理,找了也不见得理不清,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居委会还真的管不了,有好多事不该居委会管。
   实际效果,没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符合条件,居委会能帮助成立业委会,效果不错。罢免、聘新的物业公司业委会有权利。
   待解决的问题,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一个想多收钱,少干活,一个想少交钱,服务好点,都退一步就好了。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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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440 2018-07-17

各地略有不同。
一般程序如下:
1、开发商或者业主向当地房地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建业主大会的申请报告;
2、符合业主大会筹建条件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3、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30天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4、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等领导成员;
5、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6、持备案证办理刻制印章和银行开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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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705 2018-07-17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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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830 2018-07-17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已收房的业主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达到建筑物总面积(所有业主享有“专有部分的面积”的总和)的50%以上。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3、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
4、进行筹备工作并公告
5、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6、召开业主委员会
7、选举资料备案
8、出备案证、刻制印章
9、委员名单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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