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房产怎么变更?

热心网友 2018-07-18 浏览: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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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8

带着户口本等到公证部门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书(公证部门人员会详细的问询笔录并要一定的事实证据),之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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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8

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并不承认,所以首先不能以婚姻的存在来对待房产的分配问题。目前这样的案例很少,所以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具体怎么分配。但是按照合同法的精神,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按照中国的道德原则,保护妇女的立场来看,应该适当的从道义上照顾一下妇女。
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希望你能补充一下,给你一个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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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8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这个你懂的,我不用多说。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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