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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协议怎样可以失效?

138****6829 | 2018-07-18 16:59:21

已有5个回答

  • 131****7767

    在胁迫前提签署买卖合同无效。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无效。

    查看全文↓ 2018-07-18 17:00:51
  • 151****6988

    不买的话 这个协议是不会生效的  这个协议只是中介方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是为了防止课户与房东产生了私下交易 而使的中介方收不到应得的中介费  如果 你不买的话这个协议是不生效的

    查看全文↓ 2018-07-18 17:00:29
  • 131****3666

    根本不涉及违约,中介是提供以促成房屋交易为目的的服务,现在因第三方原因没有促成交易,双方都不涉及违约。其次,在非唯一挂牌的委托出售房屋服务中,消费者有权选择价格更低,服务更优质的中介机构。看房协议不能排除消费者的这种选择权。

    查看全文↓ 2018-07-18 17:00:11
  • 137****0918

    无论你是否知情,在你签字时,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如A中介提起诉讼,你将非常不利!
    1、可以与A中介协商,在你满意的价格下,在A中介签约!
    2、可以与A中介协商,少支付一点违约金,毕竟他们没有付出全部的劳动!

    查看全文↓ 2018-07-18 16:59:47
  • 135****3656

    协议效力待定,是否有效,由你以及家人决定。
      一、如果是你本人看房,**后交易也是你本人,当然就毫无问题;
      二、看房是你,**终的交易是你的家人,这个协议的效力待定。
      1、对你有利的解释:在法律上,你的身份也可以转化为家人的代理人,如果你的家人对你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协议有效;如果你的家人不承认,那这份协议无效;
      2、对你不利的解释:中介完全可以提出,你属于表见代理,即中介基于你与家人的关系,有理由相信,你的家人已经委托过你,因此,不管协

    查看全文↓ 2018-07-18 16:59:32

相关问题

  • 只要看房协议没有违法条款,而且又是双方签字确认的,这样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

    全部4个回答>
  • 所谓的看房协议,就是用来套住你的。以后看房,不要随便签什么协议。已经签了也没关系,找该中介解除协议。如果该中介不肯,可不用理睬。在哪里看房,看什么房,都是你自己决定的,看房协议是虚的。如果该中介继续对你死缠烂打,你就告诉他,违约金没有,让他走法律程序。

    全部3个回答>
  • 从现实来看你是很聪明的人,在业内你这种做法叫做跳单!从道义上来看你是个非常不仗义的人,多少在中介那成交你风险小点,一些琐事中介出面方便点,中介费都是可以商量的嘛。你签了那个看房协议表面上是具有法律效应,但签署协议的过程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问题也不大。但你肯定会遭到中介的骚扰,毕竟人家辛苦帮你找房子。没血汗也有口水钱,多少拿点钱了事吧。

    全部3个回答>
  • 不买的话 这个协议是不会生效的  这个协议只是中介方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是为了防止课户与房东产生了私下交易 而使的中介方收不到应得的中介费  如果 你不买的话这个协议是不生效的

    全部3个回答>
  • 我查了下LZ提到的看房协议书,LZ应该指的是这一条款:“甲方(包括甲方的代理人、亲属及朋友)自看该房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以任何理由,不通过乙方,自己或通过第三方(无论是中介或个人)而与乙方提供的该房屋业主达成交易,购买或租赁成交该房屋,一经查实则视为本次交易成功,甲方即构成违约并承担法律责任。”没接触过实务中这类案件,说说自己的想法,仅供参考。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nullnull“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终解释权。所以从定义和特征来看,该条款确实有霸王条款的嫌疑。但是,霸王条款不等同于无效条款。首先,从合同整体效力来说,客户作为一个成年人,有完全行为能力,他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他签字的时候,应视为他已对协议书的全部内容知晓。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没有认真阅读条款,事后说自己不知道有相关内容的主张,是不会影响到合同整体的有效性的。第二,个别条款的效力不会影响合同整体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即便该条款有霸王条款之嫌,会侵害到客户的合法权益,那产生纠纷时会针对该条款的效力来解决纠纷,而不会认定整个协议书无效。第三,该条款类似“竞业限制”条款,有保护中介商业秘密的意图。从法律上来讲,这种意图本身合理合法。只是在条款中过分剥夺了客户的自由选择权。比如关于六个月的时间限定过长、关于违约金的设定过高,这些在解决纠纷时都可以作为客户保护自己权益时的论点。从中介的角度来讲,该条款并没有概括的设定客户不许再找其他中介,而是将标的限制在了“该房屋”,这点可以看出中介并没有要求客户必须通过他们解决房屋需求的故意,单从这点来讲,该条款 不会被认定为当然无效的。我的意见是,客户在与中介签订任何协议前都应当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对自己有疑问有异议的条款,要积极与中介沟通要求修改,否则就不签,一般中介都会作出一定让步的。如果中介在签订协议后消极对待客户,那客户可以根据中介的行为要求更换服务人员,甚至解除中介合同。中介毕竟还是希望能促成交易的,消极服务应该只是个别服务人员的问题,只要客户积极沟通解决,相信还是可以避免闹到法院的。如果闹到法院,也不用害怕,就像我上面说的,就算是合同有效,但霸王条款中对客户的过分限制,法官也不会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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