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改造私房

133****6152 2018-07-18 浏览: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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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365 2018-07-18

对于房主自己住的房屋,中央一直强调“不宜太严”[9],但是在改造中很多城市都存在偏紧现象,将房主的自住房面积一再缩减。
上海市“各区、县都有掌握过紧的情况”,改造中“带进了一些与出租房屋同幢的房主的自住部分” [15],其中不少应该属于房主自住的房屋都被 国家经租了。
诸多遗留问题致使很多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事件,一些房主采取了极端的抗议行为。据湖南省益阳市1963年的一份调查,“在1200多户私改房主中,有60户强占或破坏已 被国家经租的房屋,其中:利用倒粪泼尿、指桑骂槐等恶劣手段逼迫住户搬家的有11户;
强 占房屋的有31户;私自收取房租的有14户;拆毁门窗墙壁的有4户。”“其他许多地方,都发 生过类似的问题”。 [1](p.299) 此类事件引起了中央和地方的关注。国家房管部门提出要求:改造 起点“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提高改造起点,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付给房主的定租“一般应当稳定不变,低于原房租20%的,应当按规定调整”;房主的 自住房“一般应当退还,自住房留的少的,应当按照规定调剂给一些房屋。但是已经给以适当调剂的,不能因房主人口增加再退给房屋。房主或房主直系亲属过去在外地,没有留自住 房,现在迁**地的,应当退给一部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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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756 2018-07-18

那些房子已经归了国家,不能归还。 有关依据: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2、巩固私房改造成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因此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   各城镇在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应依据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报告》及说明并参照我部印发的(85)城住字87号《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办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原政策规定(含“两个”无起点改造),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确系错改了的,应撤销改造。原来文件没有规定的,不要开新口子,已开的要自行纠正。   对原出租房撤销改造后,经协商同意可采取不退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对退使用权问题,主要解决:原自住房被错改,现无房居住;私改时房主住本地、没有留房、现无房居住或房主当时不在本地居住、没有留房、房屋收归国有前已迁回、现无房居住的一些人的住房问题。其余自住房,可转办租赁关系或作价收购。其他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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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141 2018-07-18

咨询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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