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特点是什么

热心网友 2018-07-19 浏览: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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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9

 一、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二、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注意: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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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9

房屋大修期间可以免房产税吗?房产税的特点都有什么?房产税有什么样的征税范围?很多人对房产税的概念可能并不清晰,今天小编就向大家介绍关于房产税的知识。
目前,有很多企业提供免费宿舍给职工,对于这类房产,除了企事业单位共有住房,或者是政府廉租住房统一管理的房产外,其他房都需征收房产税。
但是,如果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市民只要在网上办理相关减免房产税手续之后即可。房地产行业的下行,导致其贡献出的税收也跟着减少,从而导致出租房房产税的征收力度加大。
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关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首先是个人住房房产税,它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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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9

上海房产税细则全文

  1月27日晚间,上海和重庆市房产税试点方案终于出炉。上海市政府当天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称上海将从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征收对象包括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税率暂定为0.6%。以下是该通知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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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9

房产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具有下列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体系中的个别财产税

按征税对象的范围不同,财产税可以分为一般财产税与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也称 “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各类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税收。个别财产税也称“单项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屋、资本和其他财产分别征税。房产税属于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限于房屋。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不涉及农村。但是,对某些拥有房屋,却没有纳税能力或者没有征税意义的单位,如国家拨付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国防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税法规定予以免税,进而将其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3.区别不同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征税办法

拥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将房屋自用于生产经营,又可以用于出租、出典。鉴于此,房产税根据纳税人经营形式不同,对前一类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税,对后一类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使征税办法符合纳税人的经营特点,不仅平衡了税收负担,而且也便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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