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国内落实二手房交易所得税20%的细则是什么?

热心网友 2018-08-01 浏览: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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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8-01

根据国家规定,出售房屋时需要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缴纳的税率按差额的20%缴纳或全额的1%缴纳,差额20%就是现成交价(评估价)减去原房屋原值后的20%;
  现成交价(评估价)很明白,原房屋原值参看下面:
  1、自建的房屋

  需要提供原土地申请使用、建房申请等行政费税发票、建筑公司的建筑发票、建筑材料发票和装修等发票的累计总和;
  2、购买的商品房
  原开发公司售房发票、契税单、装修等发票的累计总和;
  3、购买的二手房
  原来房主交易时的营业税认定缴纳发票、个税认定缴纳发票、契税单、装修等发票的累计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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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8-01

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称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将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按转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
2013年3月30日,北京、上海、重庆三省市公布了“国五条”地方实施细则。
北京版:对3月31日以后完成网上签约的二手房交易,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为支持和保护自住改善型需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继续实施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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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8-01

上海这边还没有实施,但是已经颁布下来,迟早的事情,20%是指个人所得税按现在交易中心评估价和房东买进价差价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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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8-01

规定是2005年提出的;只是没有落实。
现在要求落实。
具体的执行时间没有出来,暂时换没有实行。
估计5月1日后会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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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8-01

如果你的房子是你唯一住宅的话,已经满五年了,还是免征个税的,北京细则是针对3月31日以后完成网上签约的北京二手房交易,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有效抑制投机投资购房。
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为支持和保护自住、改善型需求,对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继续实施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旧政策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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