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的要交房,早交房,到底几号交房啊?交房时间以什么为准?

热心网友 2018-08-11 浏览: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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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8-11

交房时间不等于竣工时间,竣工日期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前只要在对购房者实际意义不大。
竣工日期与交房日期的区别在于: 竣工日期是房屋建造完成的实际时间,而交房日期是交易双方认为约定的交付时间。交房日期必须以竣工日期为前提,房屋没有竣工,房屋肯定交付不了。如果房屋在约定的交房日期来到之后没有竣工就意味着开放商无法向购房者交房,开发商肯定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在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前房屋已经竣工,开发商并不一定立即交房,而是应当按合同在交房日交房,只要在交房日期之前交房,开放商就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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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8-11

房产权证的时间以什么日期为准如下:

产权证的时间是以办理下产权证那天为准的,或者以契税发票的时间为准,不过契税发票的时间和产权证的时间相差不久,也就几天或半个月的时间,如果是土地证的话是以土地拿地那天开始计算的,住宅用地的年限是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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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8-11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主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开发商承担;交付使用后,即使房屋权属证没有办理完毕,房屋可能的风险由购房人承担。购房人接到书面通知书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自书面通知书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购房人承担一切风险,当事人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交房手续,则不构成“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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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8-11

这个时间你要具体开发商协商才行,一般合同有写明责任划分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
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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