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缴纳房产税

热心网友 2018-08-15 浏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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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8-15

不需要,评估增值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缴纳房产税方法:
1.到税务局去交房产税,需要带房产证以及身份证;
2.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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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8-15

根据税总便函解读财税【2010】121号文之一: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由于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为保持房、地价值计量口径的一致,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也应是“原值”,为此,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关于此项规定,还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二是划拨土地如何处理。当前有部分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仍是国家划拨的,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成本。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以上规定是否可以认为土地的评估增值不需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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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8-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评估增值后改变会计账簿中“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应该按照评估增值后的数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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