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与免税单位共用房屋如何交房产税?

热心网友 2018-08-16 浏览: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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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8-16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新建的房屋,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
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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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8-16

中华。会计网校小文哥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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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8-16

免税单位使用的部分免征房产税,纳税单位使用的部分需计征房产税。可以按使用面积分摊。
希望可以帮到你,选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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