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公证书办理过户有时效吗?

156****5411 2018-09-20 浏览: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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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463 2018-09-20

公证书没有被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不存在时效问题,除非被公证的文件中有时间设定。公证只是对申请公证的人所提交的文书、文件(如协议、合同等)及证据做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所以公证是永久有效的,公证的效力不存在时效问题。
当然,在被公证的协议、合同中可能涉及到的一些权利是有诉讼时效的。但这种时效与公证的时效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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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930 2018-09-20

  1、赠与是一种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对方当事人所有,对方当事人也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给予财产的一方叫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叫受赠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同时也是实践性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赠与除了赠与人有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他人有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外,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赠与中,第一步是赠与关系,第二步才是实物交付,赠与人表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这一意思表示是首要的,是前提条件,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实物交付,否则,无赠与人、受赠人的意思表示,或仅有赠与人的赠与表示而无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表示,赠与人要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也就无从谈起。一言以蔽之,赠与的双方法律行为特征相对其实践性法律行为特征来说是前提、是基础,决定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方式的因素,是赠与的双方法律行为特征而不是实践性法律行为特征。
  2、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赠与人虽未把房屋实际交付受赠人使用、营业,但有赠与协议,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认为房屋产权已经转移,赠与已经成立,这就说明,在其他条件合乎规定的情况下,房屋交付与否,并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成立,换句话说,赠与的实践性法律行为特征对于房产赠与行为成立与否并不起决定作用。
  3、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房产赠与行为的成立,一般情况下,以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为准;特殊情况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也应有书面赠与合同,并实际交付房屋,赠与方算成立。据此,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书面赠与合同是房产赠与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与此相适应,公证处在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应采取证明赠与合同的真实、合法的方式。
  4、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房产赠与公证采取证明房产赠与人单方制成的赠与书的真实、合法的公证方式,而不管受赠人有无接受赠与的表示,那么,在房产受赠人不同意接受赠与的情况下,原来的赠与公证也就没有必要,赠与公证书也就失去实际意义。
房屋赠与公证书的时效时间:
  房屋赠与公证书的时效,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当地公证部门的法律规定。
  1、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3、房产赠予的公证书,如赠与人和被赠与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赠与人人拒不履行时,被赠与人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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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812 2018-09-20

赠与公证有有效期。
一般公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房产证70年使用权,赠与公证书长期有效。
赠与公证书取得后,房产部门通常要求赠与人去房产部门过户,如果超过期限,那可能会要审查是否逃税的问题。当然公证书仍然有效。如果过户前赠与人或者受赠人一方去世,那将不能过户,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只能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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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558 2018-09-20

8月21日,市房管局、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和规范公证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9月1号后,我市房产公证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一般情况下,房产交易需要去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房屋遗赠、卖方或买方一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这时需要公证部门对房屋产权转移进行公证,并出示公证书,证明房屋产权转移的有效性、法律性。
近年来芜湖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涉及到房屋产权转移的各种情况也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使房产公证的公信力受到质疑。为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和监督职能作用,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和百姓权益,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和芜湖市司法局联合下发《通知》,规范房产公证活动和房产市场秩序。
《通知》明确强调了房产管理部门和公证机构在房产公证活动中的职责和要求,对房产交易中应当办理公证和可以办理公证的情况做了详尽的规定;《通知》还针对当前不法分子在涉房公证中的欺诈行为制定了相应对策,特别对房产公证书的效力期做了限制:凡委托他人代办转移登记的,受托人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内的三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得代办 。
同时,该《通知》还将公证书的实质审查效力和执行效力引入房产管理中,确认了当事人处分房产登记的程序权利和处分房产实体权利的公证文书在房产登记中的执行力。其次,《通知》明确表示公证处应以公证证明活动为主轴,加强延伸服务,加强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提高公证质量。
记者就《通知》相关内容咨询了两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市民,涉及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公证。
一、房屋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医嘱继承)、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遗产分割协议;二、房产赠与的当事人单方登记提交的房产赠与合同或房产赠与书;三、自然人处分房屋产权,委托他人代办房地产权属登记;四、处分房地产权属中文译本与外文译本相符;五、产权人为办理抵押登记发表抵押声明;六、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办理公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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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167 2018-09-20

办理赠与,先要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然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赠与过户
需提交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
2、 赠与双方(包括赠与方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4、 房地产赠与申请审批书;
5、 赠与公证书;
6、 产权界定卡复印件;
办事程序:
1、 赠与双方本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赠与公证书到办事窗口领取房地产赠与申请审批书。
2、 赠与双方(包括赠与方配偶)持填写后的赠与申请审批书及其他需提交材料送交办事窗口,经工作人员审核后
3、 工作人员内部作业。
4、 赠与双方交纳契税、土地出让金及手续费。
5、 约定时间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交易契税:成交价*3%
印花税:成交价*0.1%
交易费:成交价*0.5%(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公证费:按房价计算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一般是一百万以下是百分之五.
一百万以上是百分之二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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