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是必须缴纳的吗

135****3136 2018-09-25 浏览: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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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460 2018-09-25

劳动法没有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主要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这里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1.先去当地审批中心的公积金窗口,咨询一下所需要材料。提示一下“个人”是无法缴纳公积金,只能通过“企事业单位”进行缴纳。



2.资料大致需要上班公司的公章及公司领导的签字许可,公司的公家账户资料和财务章,并且填写公积金缴纳意向书,提交书面材料。



3.开通自己的公积金账户,每个人都有个公积金账户,和银行卡的道理是一样的,可以重新申请或者开通,在公积金窗口填写一张表格就可以了,简单快捷。



4.在另一张缴存表格中有缴纳多少钱一栏,你自己缴纳一半公司缴纳一半,可以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



5.这里还要普及一个知识,公积金是从你所在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在每月20号左右扣除金额的,所以必须在账户上留有充足金额以备扣除。



6.接着有可能有些公司银行账户没有开通公积金缴纳业务,这里还需要填写开通与公积金对接的书面材料。



7.办理好后,留下个人手机号及自己的可靠信息,进行审核3-5个工作日会有结果。省建设厅会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你的办理情况,在每月20号前也会提示你缴纳金额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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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313 2018-09-25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入职之日起30日内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所以住房公积金也应当是强制缴纳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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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763 2018-09-25

1、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条例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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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583 2018-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条例》规定可以看出,除了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等大多数类型的单位都被行政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为什么现在还会有如此多的企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究其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很多单位、个人只看到了《劳动法》而没有去关注《条例》,再加之一些媒体上不准确的解释,(如:“五险”是法定的,“一金”不是法定的。这种解释是狭义地去理解了“法”的概念,会对人们起误导作用。作为**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令》虽然不是法律条令,但也是行政法规,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有它“强制性”的作用。)这就导致许多单位和职工都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单位不去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也没有行使揭发、检举、控告的权利。
  二、《条例》细则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在归集管理方面,缺乏约束机制,没有规定明确的强制措施,导致执法很难到位。再加上不同类型的企业单位设立时,是去不同的部门登记。比如设立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登记,事业单位到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到民政部门登记。而目前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去不断地协调搜集,这也是公积金执法不易到位的一个原因。
  三、《条例》毕竟是行政法规,没有被立法,其强制效力与执行力度上总是相对较弱。
  因此,单位和职工就应该正确理解《条例》内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相互协调,加大管理、监督、执行的力度,才能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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