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也要进行过户登记?是怎么样规定的呢

热心网友 2018-09-28 浏览: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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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9-28

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关键是看该出资人是否在合理期间补办了变更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的,已交付给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补办,补办后则完成了出资义务,可以自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
  相关法律可参考: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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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9-28

因为我国实行严格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交付使用和进行权利登记是房地产出资生效的两个必要条件。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以房产出资成立公司的,应当将房产由股东个人过户到新成立的公司名下。如果未办理过户手续,从该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系而言,可以认为该股东违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已交给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转让法定手续的,不应认定期出资效力。
如果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并无其他权属争议,则应当尽快在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果该房屋被该股东进行了抵押而导致无法过户,则可以认为该股东出资不实,应当以其他财产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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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9-28

物权法定,房屋使用权不是物权,实际上是房屋租赁,也就是用房租出资,你见过租房还把房子过户给租客的吗?当然不能过户登记,你千万别傻到把房屋所有权去过户,那就亏大了,真成了租房子还把房子过户给租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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