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目前部分农民的财富积累尚未达到自建住房的情况下,金融部门的住房贷款支持就显得尤为必要,,农村信用社是当前农民住房信贷市场上的主要供给者,当地一系列相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对农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又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限制了该项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尽管农村住房贷款是个潜力巨大的市场,但农村信用社在市场开发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制度和技术性障碍。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农村住房作为抵押物缺乏法律法规支持。目前的《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都不支持农民宅基地成为有效抵押品,肥城市农村信用社在实践过程中不得不采取了资金专户储存和
房地产开发商担保的补救措施。二是
房产交易变现难。农村
房产产权流转制度不完善,一、二级市场发展滞后,没有资产评估机构,导致农村房产交易变现困难多、费用高、时间长。这一问题,在肥城县级城市表现得尤为突出。三是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农民住房贷款业务属于高风险业务,但出于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考虑,农村信用社并没有要求农民为此业务办理保险;而且,地方政府对农村住房贷款财政补贴问题也始终没能破题。四是贷款成本高、期限短。目前,肥城市农民住房贷款利率一般上浮70-80%,年利率平均为8.64%,比城市高4.61个百分点;而且,农民住房贷款**比例也比城市住房贷款高10个百分点;为期5年的还款期限远不能和城市相比。这无形之中加大了农民的还贷压力。五是农村金融竞争不够充分。在肥城市只有农村信用社在从事农户住房贷款业务,其他金融机构均未参与其中。垄断的市场格局,难以提升服务质量等。 三、发展农民住房贷款的对策建议 首先,要尽快完善农村住房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明确界定以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产进行贷款抵押的法律效力,为农村房产实现抵押、实施金融创新奠定法律基础。 其次,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尽快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培育土地使用、房产等农村产权的一、二级流转市场,完善农村土地等产权流转制度,明确农民产权交易的法律依据,促进其正常流通,为农村房产自由流转排除阻力,使金融机构能及时有效处置贷款抵押物,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可行性。 第三,要对农民住房建设在村镇规划、土地选用、手续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以较低的费用、较短的时间、较好的服务惠及广大农户;对农民住房贷款实施低利率、低税率和财政补贴,提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第四,要根据农民信用、还款来源等因素,参照城市居民住房
按揭贷款规定,适当降低自有资金比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减轻农民的还贷压力。 第五,要完善农民建房资金供给体系。探索建立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拓宽农民建房融资渠道;引导农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民住房贷款,鼓励社会力量组建村镇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并引导其涉足农民住房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