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怎么计算

热心网友 2018-10-10 浏览:108

我来回答
在线咨询贷款买房政策
热心网友

已有回答

热心网友 2018-10-10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共有,这部分收益可以平分,当然若是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
2,若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应该平分。
查看全部>
(0)

热心网友 2018-10-10

**高法为了更好地帮助人们运用新的司法解释,出了一本《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理解与适用》。该书中关于增值的计算列举了现今多数法院计算的方式,在明确**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该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剩余的贷款由其全部偿还。 计算方式
(一): 共同还贷20万**30万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万÷2=12.5万 计算方式
(二): 共同还贷20万**30万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倍数:200万÷160万=1.25倍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1.25倍=12.5万 计算方式
(三) 共同还贷20万**30万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比例:(200万-160万) ÷160万=25% 共同还贷的一半:20万÷2=10万 对应的财产增值:20万÷2×25%=2.5万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20万÷2×25%)=12.5万
查看全部>
(0)

热心网友 2018-10-10

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查看全部>
(0)

热心网友 2018-10-10

一、如何分配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的房产。
若该房屋由一方购买,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该房屋是由双方共同付款购买的,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
二、如何分配婚后购买的商品房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
婚后购买的商品房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
三、如何处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纠纷
(一)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记在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我们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就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房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按揭商品房已取得完全产权情况的处理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
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款属于支付方个人房产,其余共同支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上述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情况的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
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情况的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未解决归属权问题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属于双方共同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使得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六、如何处理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问题。
(一)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七、对房屋增值部分的房产分配处理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值,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
八、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房产和离婚时分得的房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查看全部>
(0)

深圳买房交流群- 63群 ( 420)

  • 董董:谁来点评下时代倾城这个盘?
  • 小石头:地段还行
  • 七七妈:性价比高
  • 春暖花开:未来升值空间还是有的
  • 阿霞:周末一起约看房呀
  • 大头明:售楼处美眉不错,哈哈
  • 董董:谁来点评下时代倾城这个盘?
3035人正在热聊深圳楼市

每日新鲜楼盘消息

精选特价优质房源

立即加入

为您推荐其他类似问题

置业管家

楼盘分析 需求匹配 专车接送 售后跟踪
  • 陈美红

    服务评价
    熟悉区域: 南山| 宝安| 光明区
  • 伍娟

    服务评价
    熟悉区域: 南山| 宝安| 光明区
  • 王蕊娣

    服务评价
    熟悉区域: 南山| 宝安| 光明区

深圳热门新盘

期望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