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产赠与公证?谁能够说说看?

133****4640 2018-10-16 浏览: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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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550 2018-10-16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第三条规定,赠与房地产必须办理公证。
赠与房产公证就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一个赠与公证,没有这个赠与公证房管局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办理赠与公证需要资料人如下:
赠与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产权证、房产查档信息。
受赠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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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997 2018-10-16

  1、赠与是一种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对方当事人所有,对方当事人也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给予财产的一方叫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叫受赠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同时也是实践性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赠与除了赠与人有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他人有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外,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赠与中,第一步是赠与关系,第二步才是实物交付,赠与人表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这一意思表示是首要的,是前提条件,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实物交付,否则,无赠与人、受赠人的意思表示,或仅有赠与人的赠与表示而无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表示,赠与人要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也就无从谈起。一言以蔽之,赠与的双方法律行为特征相对其实践性法律行为特征来说是前提、是基础,决定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方式的因素,是赠与的双方法律行为特征而不是实践性法律行为特征。
  2、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赠与人虽未把房屋实际交付受赠人使用、营业,但有赠与协议,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认为房屋产权已经转移,赠与已经成立,这就说明,在其他条件合乎规定的情况下,房屋交付与否,并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成立,换句话说,赠与的实践性法律行为特征对于房产赠与行为成立与否并不起决定作用。
  3、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房产赠与行为的成立,一般情况下,以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为准;特殊情况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也应有书面赠与合同,并实际交付房屋,赠与方算成立。据此,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书面赠与合同是房产赠与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与此相适应,公证处在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应采取证明赠与合同的真实、合法的方式。
  4、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房产赠与公证采取证明房产赠与人单方制成的赠与书的真实、合法的公证方式,而不管受赠人有无接受赠与的表示,那么,在房产受赠人不同意接受赠与的情况下,原来的赠与公证也就没有必要,赠与公证书也就失去实际意义。
房屋赠与公证书的时效时间:
  房屋赠与公证书的时效,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当地公证部门的法律规定。
  1、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3、房产赠予的公证书,如赠与人和被赠与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赠与人人拒不履行时,被赠与人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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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008 2018-10-16

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与人双方同意就可以。
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赠予公证费标准:
如果该房产未经过房地部门的价格评估,则公证费按该房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收取;
如果该房产已经过房地部门的价格评估,则公证费按照评估价格的2%收取。
公证费收取标准,与赠与双方关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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