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装修监理验收标准是?

热心网友 2018-10-23 浏览: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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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0-23

涉及到隐蔽工程的首先要监理检查验收,其次就是样板要监理检查验收,所有施工中的材料需要监理检查验收,每一个工序完成以后若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前,要监理对本道工序施工质量检查验收;
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需要监理检查验收、工程竣工后需要监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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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0-23

1、材料的验收 ;品牌、型号、规格、与合同上规定的相统一 ,比如电线验收我们在验收时还应注意一下包装上的防伪标识。
2、监理的作用就是过程的检查验收:
水路:
1)水路打压(水路打压压力一般为0.6~0.8MPa,15~20分钟下降不超过0.05MPa为合格)
2)冷热间距及其它间距、距地距离(淋浴阀高度一般距地面至预留接口中心线1050mm,面盆给水口距地高度350-450mm;马桶给水口距地250mm,距马桶中心一般靠左250mm、冷热水间距150mm. )。
3)整管合理使用(水管4M之内不允许有接头)。
4)冷热水位置(左热右冷、上热下冷、横平竖直、冷热水出口必须水平)。
5)槽内刷防水(水管槽内必须刷防水)。
电路:
1)pvc胶(线管之间连接需刷pvc胶)。
2)锁母锁扣(线管和线盒连接处需用锁母锁扣)。
3)插座与燃气表间距(插座与燃气管的间距不小于20mm)。
4)固定(线管和水管需用管卡固定,间距一般为60mm之内必须有可靠固定)。
5)距地距离(一般插座距地为30cm,挂机空调插座高度为18cm、 开关距地130cm~140cm、开关距门口15cm~20cm)。
6)布管弹线(所有布线水管电管开槽前必须弹线)。
防水:
1)弹线(确保所刷防水水平、竖直)。
2)防水高度(一般高出地面300mm,淋浴处为1800mm,淋浴出水口各向左右延伸750mm)。
3)表面情况(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褶皱、起砂、开裂、透底等缺陷)。
4)是否渗水(做闭水试验,24h无渗漏为合格)。
5)做防水沿(卫生间门口处需用水泥砂浆做挡水沿,防水需刷过挡水沿,门框边也做防水)。
瓦工:
1)外观(有无明显色差,碰瓷)
2)水平度(地砖的水平度允许有2mm的误差 、 厨、卫墙面砖 标准的水平度(允许±2mm误差)
3)平整度(表面平整 允许误差值3mm/2M)
4)垂直度(标准值为2m高度范围内误差值不大于2mm )
5)接缝高低差(室外1mm、室内0.5mm)。
6)空鼓率(墙砖空鼓控制在总数的 5%,单片空鼓面积不超过 10% 、地砖不允许空鼓)。
7)坡度(卫生间的坡水在1%到3%之间 )。
8)地漏瓷砖套割(使用回字形套割)。
9)内压弯头(一般贴砖前外漏+2~-5mm)。
10)整砖合理使用(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宽度不宜小于整砖的1/3)。
11)瓷砖阴阳角(瓷砖阴阳角误差应该在±2mm之内 )。
油工:
1)刷界面剂(基层必须刷公司专供的界面剂)。
2)墙面平整度(误差5mm/2M)。
3)踢脚、阴角、阳角、门窗洞口一定要找不平整。
4)乳胶漆施涂完应平整、光洁、颜色一致。无明显批刮腻子打磨砂纸所遗留痕迹。
5) 乳胶漆应坚实牢固,不得有裂纹、漏刷、鼓泡起皮、透底、流坠、返碱、返锈、 补刷痕迹。
木工:
1)边龙骨使用轻钢龙骨。
2)边龙骨必须用膨胀螺丝固定。
3)副龙骨连接使用双铆钉。
4)龙骨分布和间距(主龙骨与主龙骨平行排,间距为1200mm,付龙骨与主龙骨是垂直排的,副龙骨与副龙骨平行排,间距为400mm)。
5)吊点分布和间距(一般为1.2m,按房间短向跨度1%到3%起拱)。
6)边龙骨水平度偏差≦2mm。
7)横向间距超过700mm需加主龙骨。
木工收口:
1) 石膏板吊顶转角处,石膏板需采用90°套割处理。
2)石膏板接缝处需做“V”处理。
3)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大于200mm,螺钉间距宜为150~170mm。
4)石膏板弹线后上钉。
5)石膏板遇梁时必须过梁处理。
6)螺丝的螺帽嵌入石膏板(一般为0.5—1mm)。
7)钉帽的防锈处理。
8)防火处理(特殊造型顶若采用木龙骨的,需刷防火涂料)。
包立管:
1)检查是否用隔音棉包裹。
2)检查是否为红砖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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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0-2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具体规定如下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3.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2.6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3 监理设施
  3.3.1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3.3 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监理规划
  4.1.1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1.2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1.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概况;
  2 监理工作范围;
  3 监理工作内容;
  4 监理工作目标;
  5 监理工作依据;
  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 监理工作程序;
  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 监理工作制度;
  12 监理设施。
  4.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2 监理实施细则
  4.2.1 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2.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4.2.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的特点;
  2 监理工作的流程;
  3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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