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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产原值包括哪些?

137****6810 | 2018-10-30 16:35:17

已有3个回答

  • 133****3546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8-10-30 16:37:16
  • 147****5833

    房产原值中应包括契税和预售合同交的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及《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依此规定:契税和预售合同交的印花税应为购置中交纳的有关税金,应作为房产原值。

    查看全文↓ 2018-10-30 16:36:14
  • 158****8197

    房产的取得:一般为购置和自建两种。
    1. 购置的原值也就是房屋取得实际的交易价,房屋上就有,如果是毛坯房,还要加上装修价值一起来计算,做为房产原值;
    2.如是自建:那么要将建造房屋的料,工,费,装修费都计算在内来组成房屋的原值;如果建造的房屋是用于企业的楼,厂房等用途,其资金还是公司用银行贷款的资金建造的,那么在厂房,楼竣工前的银行利息还要计入其建造成本之中。所你不用担心,你的原值是按照装修以后的来计算的,家具也是装修的范畴应该也包括。

    查看全文↓ 2018-10-30 16:36:03

相关问题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 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 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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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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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计税原值是房产税从价计征中的一个指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简单来说即房产建造之初所花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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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第二种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第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第四、个人所有非营业使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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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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