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产权到期后怎么办啊?

133****3131 2018-10-30 浏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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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688 2018-10-30

房屋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转让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
住房的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
住房所属土地使用权依照住房性质分为:商品房70年,商住房50年,商业房产4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业主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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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088 2018-10-30

**早的产权,70年代,几乎都是公产,随着改革开放90年代、陆续出现,买断房、房改房、也就是私产,产权期限是大多是70年
据我的猜测:到期后还归国家所有,再以自己花钱购买产权的方式获得使用权、和产权期限
事实:很多人的房子产权期限都到了,但依然还住在房子,因为国家并没有一个正式的法律法规来强调和执行所到期产权的房屋。纯属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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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570 2018-10-30

房屋产权期限同建设用地有使用期限。物权法区分了住宅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1、对于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物权法只规定自动续期,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仍然归产权人所有,但物权法未规定续期费用,需要等待以后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2、非住宅用地的,到期后,是否能够续期以及续期费用,按到时的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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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206 2018-10-30

随着房价的飙升,房产各方面的知识也得到了人们的重视,房产五证齐全、70年产权、公摊、绿化率。容积、层高、房子过户等等一列席的名词渐渐的被人们熟悉了。总所周知,中国的土地使用权**长的是70年,属居住用地,其次是工业用地科教文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而住建部仇保兴曾披露,中国的建筑平均寿命是30年。建筑30年的寿命到了,或者70年的使用权到了,房屋和业主何去何从,很多人其实没有深入考虑过,70年产权到期之后房子该怎么办?根据我国的相关政策:70年产权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就是70年产权。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70年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新浪乐居论坛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而今,房价还是不断的飙升着呢!对于工薪阶层的人来讲,购买房子是一辈子的大事,一辈子到老了或许才买得起一套房子。想要把房子遗留给子孙,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看来是很不可能了。70年产权到期之后,就只能等着续期或是赔偿了。而很多房屋的业主都认为,30年的建筑寿命,其实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房屋本身,本就是越用越旧,买房投资、保值,其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的增值,即使房屋的建筑寿命到了,只要土地使用权还在,依然能起到保值的效果。因此对于房屋的业主言,理想的状态应该是——房屋的建筑寿命到了就推倒重建,但必须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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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812 2018-10-30

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
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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