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法内容?请问有人了解不,求介绍,谢谢!

134****8246 2018-11-09 浏览: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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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981 2018-11-09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实际上已经明确要求,将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争议解决在报批之前。
这是比较科学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更加没有适用的基础了。而且,从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措词“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可以理解为,实际上已经否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确立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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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875 2018-11-09

让人不可理解的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却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样的规定不知道有何实际意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既然已经经过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确定,为什么发生争议时,还要申请它们进行裁决?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应该说也是存在的,尤其是在前几年上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着一定的幅度。
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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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445 2018-11-09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此问题则有着明确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上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呈报材料中,必须包含征收土地方案。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并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可见,征收土地方案包含了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在实践操作中也是如此,征收土地方案**主要的内容就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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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584 2018-11-09

我国的法律对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十分复杂。根据《土地管理法》条文的排列顺序,立法者的意图似乎是,土地征收批准之后,再考虑补偿和安置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批准土地征收的权限问题,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由省级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才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当然,这只是按照条文顺序的作出的推理。其实,《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不十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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