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有哪些?不懂,谁能解说一下?

热心网友 2018-11-17 浏览: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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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1-17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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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1-17

立项批文,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批修建性详规总平面方案,规划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备案,中标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备案,安全措施审查,交费:配套费,墙改专项基金,易地人防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等,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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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1-17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到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 适用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审批权限: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
(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
①基本农田;
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④对于征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即使耕地少于35公顷,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也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2)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除应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外,其余土地的征地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具体来讲:
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
②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下的。
(三)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属于建设用地配置,把建设用地和使用者对接起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是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的**后审批环节。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圈”内用地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具体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圈”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般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时一并审批。
(四)建设用地预审,属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许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根据该规定,建设用地的审查程序前置于建设用地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首先取决于土地供应的可行性审查。与土地其他转用、征收、供地审批由政府负责不同,该审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链接】《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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