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哪些?

热心网友 2018-11-28 浏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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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1-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
第八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按照“统一立项、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的原则,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整理一并实施;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原则单独实施。
第十条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扣除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后节余的部分,纳入市、县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统筹调配挂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可通过与储备机构协商或按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指标有偿使用费专款用于土地综合整理和小城镇及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第四章流转管理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费的行为。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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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1-28

首先是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包括城市规划、村庄和乡镇规划、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还有城市的各街道办事处,煤矿等用地,都属于该范围。凡是一切对这些用地进行出让、出租、抵押、转让,但土地的所有权不变的变动都要以该管理办法为准则进行评测。
然后是主要内容:
首先是管理该用地的前提。要保证我们管理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等规定。而且土地的所有权合法、产权条例清晰无异议。没有被政府机关限制使用权利。**重要的一点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是自愿,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
在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时候,必须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集体成员签字同意才可以生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可以用来作为多种用途、比如工业、商业、旅游等。但是不可以卖给房地产公司,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之用。
如果国家因为建设或者经济发展的原因征用该用地的话,使用者和所有者应该无条件服从。而如果是我们将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出去的话,那我们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在合同上明确写明合同的时间及转让年限说明,并在合同签订后30天之内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期满之后,土地所有者拥有无偿收回用地的权利,也有继续签订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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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1-28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有哪些?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有哪些?
  (一)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首次流转合同及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流转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按首次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三)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超过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
  (六)无建筑物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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