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有效吗?

152****8546 2018-11-28 浏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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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006 2018-11-28

如果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不改革,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协议违法无效。
市区土地昂贵,能不能到农村买块便宜地块,由市民出钱、农民出地合作盖房共同享受?很多城里人都有这样的梦想,按现行法律规定:市民和农民签订协议,在宅基地上合作建房,这样的协议违法无效。
1、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设房子。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产生的损失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予以分担。
由于签订合同时,双方均知晓合同项下地块的性质是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双方对于合同无效负有同等的过错,原则上,损失应由双方平均分摊。
3、法院的认定:无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书形式如何,本质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试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购买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宅基地进入市场交易。而合作建房协议书,实际上是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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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051 2018-11-28

要认定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的性质、目的以及流转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规定并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而是对农民宅基地分配申请资格上的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使用权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住宅,主要用途是自用,限于居住功能。
我国对宅基地的流转亦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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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558 2018-11-28

你好非集体组织成员买卖“小产权房”合同是否有效具有很大争议。现在大体有两种观点。一种为有效论。理由是:其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复函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同时也间接地肯定了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允许买卖的;其二,从《土地管理法》第62、63条立法本意来分析,其禁止的仅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的情况下,该宅基地使用权的附随转让并不禁止;其三,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规定小产权房买卖是一种合同行为,对其效力的认定当然要基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形式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只要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具备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另一种观点为无效说。理由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由于“地随房走”的制度,假如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这与《土地管理法》规定显然是矛盾的。其次,依照《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完整和受限制的所有权,其上所盖房屋自也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故其流转条件不能简单等同于其他具备完全所有权的财产,而应受到限制,其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径直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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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133 2018-11-28

合作建房(开发)合同的几种 如果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不改革,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协议违法无效。
市区土地昂贵,能不能到农村买块便宜地块,由市民出钱、农民出地合作盖房共同享受?很多城里人都有这样的梦想,按现行法律规定:市民和农民签订协议,在宅基地上合作建房,这样的协议违法无效。
1、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设房子。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产生的损失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予以分担。
由于签订合同时,双方均知晓合同项下地块的性质是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双方对于合同无效负有同等的过错,原则上,损失应由双方平均分摊。
3、法院的认定:无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书形式如何,本质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试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购买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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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931 2018-11-28

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有效。大体说,在农村合作双方系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建设符合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有效;否则,无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非本村村民,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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