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
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60条、61条
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5.城市、镇总体规划,乡、村庄规划,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6.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
二、办理范围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和其他临时工程建设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及申请表(在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领取,填好后加盖申请人印章);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临时用地的需提供临时用地许可文件;
3.总平面图及施工图3套;
4.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人)按窗口公示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的要求,向规划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登录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登记造册,履行交接手续;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1)经办人初审(2个工作日),并提出经办意见;(2)科长审查(2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3)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审核签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查意见书。
4.发件:经审查,同意许可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和盖有“广安市规划局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3份;不予许可的,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查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审批的理由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归档:经办人员将项目全部审批资料整理后,送科室负责人审查后将资料交档案室登记归档,并履行交接手续。
6.公布:将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密项目除外)在网站和规划窗口公布。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备注:1.需公示、听证、收集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上级机关审批、报市规委会讨论的重大项目,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2.做出行政许可后,审批窗口打印附图、附件及通知发放的时限不在此时限内。
六、时效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临时建设工程为
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 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或者管理需要或者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七、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