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申请有哪些讲究?

热心网友 2018-12-05 浏览: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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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2-05

作为农民的住宅用地,房屋往往建在顶部,农民自己的房屋也会获得房地产许可证。而从这个月起,要处理更早的地方,就会发出家庭基地证书,但如何写名字,其实是特别的。
1、宅基地证书跟户口无关
在办理宅基地证书的时候,跟是否是农村户口还是非农户口,已经不受限制了。主要看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否合理合规合法。
即便农民已经在城市发展,但只要家里的宅基地来源,占地,使用都没问题,也是可以乡村里提出确权申请的。
2、证书上的名字不要太随意
农村在分配土地的时候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来分配的,比如,这十平米是李某家的那二十平是王某家的,不是以个人来分配的,所在写宅基地证书上写名字的时候不要太随意,**好全家人进行协商,到底是写某个或者是某几个家庭成员的名字(可以不是户主)。
如果因为这个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也要尽早的找到村干部进行协调,以免证书办下来家庭成员间发生什么不愉快的情况。
3、共有人**好写上
共有人,顾名思义,就是一起持有的人,在这一栏,农民**好要写上相关信息。
特别是家中有独生子女的,确权的时候**好加上独生子女作为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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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2-05

变化一:宅基地申请越来越难了
随着农村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的管控进一步加强,杜绝农民违规违法占用农村耕地修建房屋,对于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也将会被收回,预留的机动土地面积将会减少,这样一来村委会也确实有可能没有土地分给新的申请人。
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办法一:你可以花钱自己租用一块宅基地,因为有很多朋友外出打工后他们的宅基地就荒废了。你租用他们的宅基地既能解决了你的问题,同时也帮他维护了他家的宅基地,何乐而不为?
办法二:你可以稍微等一下,因为现在农村的人口变动比较大,村委会也会不定期的收回一些宅基地,所以你赶紧去登记一下,到时候有了新的宅基地,让他们赶紧分给你!
变化二:宅基地现在还要缴税了?
宅基地2
由于农村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每户家庭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宅基地面积使用,如果存在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将会使用有偿退出、付费使用等方式进行规范。
具体的要求: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大面积不得超过180平,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则不能够超过120平。
老李这个情况很明显超过了这两个界限,所以要不就退地,要不就只能缴税啦!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大家需要注意,如果是你家在荒山、荒坡或者废弃地上,那你的宅基地只要不超过240平就可以了!
变化三:能用宅基地贷款了?
宅基地3
农村宅基地确权之后,宅基地就是属于农民固有的资产,农民能够对宅基地进行合理合法的使用,还能够通过宅基地申请商业贷款。小崔就是用自家的宅基地贷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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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2-05

为推进和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近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
《意见》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意见》要求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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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2-05

农村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
据国土资源部这位负责人介绍,2014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据介绍,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通知》。根据《通知》,这位负责人强调:“农村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有任何含糊。”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这位负责人指出,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同时,要根据当地工作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这位负责人要求,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此外,还要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通知》要求,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做到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登记应公告无异议
对于农村住宅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等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通知》也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这位负责人称,《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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