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问题?请问有哪位大神知道,求解答!

146****8031 2018-12-06 浏览: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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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002 2018-12-06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此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农民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常见的是村与村之间,或村组与村组之间。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人只有两种,国家和集体,农民个人是不可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的。
农民和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属于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而不是所有人。并不适用此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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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345 2018-12-06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的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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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246 2018-12-06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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