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跟我说一说商品房是指什么?

热心网友 2018-12-09 浏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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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2-09

塔楼是对不同建筑结构的构筑物的称呼,塔楼一般是指高层建筑。从楼房的平面图上理解塔楼和板楼。塔楼的平面图特点是:若干户,一般多于四五户共同围绕或者环绕一组公共竖向交通形成的楼房平面,平面的长度和宽度大致相同,这种楼房的高度从12层以上到35层,超过35层是超高层,塔楼一般是一梯四户到一梯12户。
板楼是对建筑结构的构筑物的称呼,板楼一般建筑层数不会超过12层。板楼的平面图上,长度明显大于宽度,板楼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长走廊式的,各住户靠长走廊连在一起;第二种是单元式拼接,若干个单元连在一起就拼成一个板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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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2-09

一、屋面,俗称楼顶,其使用权除由约定外,归业主共有,主要有以下两大归属依据:
1、、业主共有屋面使用权是法定的,即有法权授予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地产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上述规定是“房转地随”,开发商出卖商品房的同时 ,已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全部转让,开发商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由此可知,屋面使用权已法定归业主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部分享有共有权。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而商品房屋面是其“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依法“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物权法》已将屋面使用权规定为业主共有。
2、、业主共有屋面使用权是正义的、恰当的,即有法权基础依据。其法权基础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
(1)从房屋的内在组成结构上看,凡是房屋,就应该有屋面,世界上不存在没有屋面的房屋,屋面是每幢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业主购买的商品房是完整的房屋,当然包括该商品房的屋面。业主享有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也就共有屋面使用权。
(2)开发商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目的,是向社会出卖商品房,而其开发建设的成本和利润,已经全部进入房屋售价,出卖人向业主出卖商品房,已经向业主收回屋面成本和利润。所以,业主共有屋面使用权,实质上已是业主共同有偿受让取得。
主张“屋面使用权归业主共有”的两大依据,初看起来,既有法权授予依据,又有法权基础依据,可谓言辞凿凿,仿佛屋面使用权确实已经法定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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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2-09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
而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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