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典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典质物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典质权益之房屋买卖合同:购房____字第________号第一条总则典质权人与典质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会同保证人订立本房屋典质借贷合约(下称“合约”)典质人(即借债人)认可以其与保证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典质权益之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典质于典质权人,并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物业(即典质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解决房屋典质手续,以该物业典质于典质权人,赋予典质权人以第一优先典质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典质权人(即借贷人)认可接受典质人以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屋买卖合同项下房屋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借贷的典质物,并接受保证人承受本合约项下借贷的保证职责,典质权人向典质人提供肯定期典质借贷,作为典质人购置典质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商量,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第二条释义 在此借贷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典质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典质人欠典质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现值,息金及其他有关花费。 “房屋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典质人(即购房业主)与保证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屋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子之前,视为房屋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借贷金额
一、借贷金额:人民币____元; 所有已返还(包括提前返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典质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典质权人将上述借贷金额全数以典质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第四条借贷时限 借贷时限为____年,由典质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典质人应将借贷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时限内,如典质人发生违约做法,典质权人可据事实上情况,任意通知典质人返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借贷金额,典质人当即履行。第五条息金
一、借贷利率按____银行借贷**优惠利率加____厘(年息)计量。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奏效,典质权人仍保留任意调整借贷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借贷利率,按借贷日利率或根据典质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借贷余额累计息金,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借贷利率如有调整时,由典质权人以书面通知典质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还钱
一、本合约项下借贷现值及其相应息金,典质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债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典质权人以书面通知典质人,如还钱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钱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典质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换每期应付金额或还钱期数。
三、典质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典质借贷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花费,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典质人承受偿还职责。
四、所有应付予典质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典质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典质人得即向典质权人赔偿额外款项,招致典质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息金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限定期数及日子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典质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息金,逾期息金的利率由典质权人决定,按每月利息2%至5%幅度计收。
二、典质人如逾期还钱,除缴付逾期息金外,典质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典质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典质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息金,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息金均按日累积计量。 第八条提前还钱
一、在征得典质权人认可的要求下,典质人可按下列限定,解决提前还钱手续:
1.典质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钱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借贷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众多于____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借贷额。
2.典质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钱日一个月前给典质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典质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限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典质人应予典质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每月利息金的赔偿金。
二、典质人和保证人认可,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典质权人有权要求典质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事实上借贷额,或立即追计保证人:
1.典质人及或保证人违背本合约任何条款。
2.典质人及或保证人本身对外的借债、保证、赔偿、答允或其他借债职责,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时而不能如期偿还。
3.典质人及或保证人本身发染病变(包括精神不完善)丧命、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遣散、清盘、破产、停业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置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典质人及或保证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胁迫,要对具
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胁迫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典质人及或保证人不能偿还通常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破产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典质人及或保证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决裂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职责。
7.如典质人及或保证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职责的本领。
8.典质人及或保证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典质人无事先得到典质权人书面认可而私行更换其股权结构。
10.典质人舍弃该典质房屋。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意外已经发生,典质人及或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典质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典质权人得知时已得到完满解决,否则典质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罚典质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保证人及保证人职责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保证时限内追付保证人。典质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保证人及或典质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典质权人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