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网友知道如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热心网友 2018-12-11 浏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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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2-11

2018年,哪些农民将不能申请宅基地?
(一) 在农村,普遍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有些农户有宅基地,却没有房子的;还有一些农户的房子比较老,针对这两种情况,想要自己申请宅基地的,不允许批准。根据宅基地法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制,也就是说,有宅基地无论,有没有房子,也要先把宅基地退耕,才能申请宅基地,否则违反《宅基地管理办法》,属于一户多宅制,不能申请宅基地。
(二) 在乡下农村,有些农户朋友把自己的房子出租,或者协议多少钱卖给别人,转让宅基地的情况包括转让宅基地上面的房子,然后自己再去申请宅基地,这样不能申请宅基地。将自己的宅基地房子有偿转让,然后再去申请,违反了《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宅基地不可以买卖的条例,还违反了一户一宅制。
(三) 农村一家人住在一起,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并且已婚,经济条件独立,不再依赖父母这个时候可以和父母分户。儿女符合立户条件,那么就可以去派出所,申请分户但是不允许父母再次申请宅基地,应由儿女独立立户申请宅基地。
(四) 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行城市化管理建设,还有一些新农村的建设撤并的自然村,这里已经被建设,并且在建设中的农户,已经得到拆迁补偿,申请宅基地在原地建房不予批准。
(五)有些农户以前因为违法建房受到处理,相关部门经过调查走访给予结案的,不可以再次去申请宅基地。
(七)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必须是本地户口,并且,只能是农业户口,在这里需要说的就是有很多农村户口,因为后来,转成了非农业户口,再次回来申请宅基地的,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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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2-11

一、一般什么时候、怎样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总登记的方式,具体程序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总登记通告—地籍调查—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来完成。
2.调查队员完成入户调查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土地证,申请时提交: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是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各个时期不同管理土地的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原始证明。
(3)转让、继承、赠予协议书或证明。
二、原来有宅基地农村村民,后来“农转非”了能登记吗?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的房屋没有发生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登记发证,登记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记事栏中要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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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2-11

一、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是如何的
《物权法》第ll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154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
登记手续。
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井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有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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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2-11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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