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从什么时候开始?

158****6013 2018-12-14 浏览: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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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667 2018-12-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第一条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四条第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地下室和商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可售建筑面积比例或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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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501 2018-12-14

负数部分可以不交,但不能抵减。按正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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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350 2018-12-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有关免税规定。
因为普通住宅部分,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有上述规定。
这样房地产企业其实就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看看是分别核算好还是不分别核算好。于是,有些主管税务机关会统一规定必须分别核算。所以还是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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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130 2018-12-14

应该后者是对的。
理由: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综上:纳税人从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开发销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然可以不分别核算,即自动放弃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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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039 2018-12-14

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额为负数,那么应纳税额为0.00元;
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额为正数,那么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合计数=非普通标准住宅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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