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土地所有制是什么?

热心网友 2018-12-15 浏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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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2-15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的土地公有制结构,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不同。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土地的权利归属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土地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中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除国家核准的划拨土地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进行市场交易等,均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和特殊保护。
  这里的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国家实行保护耕地的制度。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同时还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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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2-15

土地所有制
现行全部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制(即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其中,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矿物、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但地上建筑物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因此,同一宗房地产,其土地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往往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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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12-15

一、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土地的权利归属制度。
4、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制度。
5、国家实行保护耕地的制度。
二、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
1、土地征用“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
为满足社会公共目的的用地需求,各国普遍设定了土地征用权。为了防止土地征用权的滥用,一般规定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行使土地征用权,我国也不例外。《宪法》第十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虽然法律规定了征用农村土地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并未对可以行使土地征用权的“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和范围予以明确规定,为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制造了空间。
实践中,各类建设项目,凡符合规划、涉及占用集体土地、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一律都可以申请国家行使征用权取得。被征占的农村土地在实际使用中并不都是“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利益”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征用范围无限度扩张甚至频繁出现“圈地运动”的法律根源。
3、土地征用制度程序设计不完善
我国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土地征用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用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任何审查认定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权经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4、操作过程缺乏土地权利人的主动参与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 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从“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来看,被征地的农民只是被动的参与而不是主动地参与征地过程。征地方案、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只是相当于征地的通知,通知农民土地被征的事实,征与不征、补与不补、补多少,农民并没有发言权。
5、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科学
《物权法》确定的农用地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农民的其他损失不予补偿。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物权法》对这个问题相对于《土地管理法》没有太大的突破。这种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来进行补偿的方式,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属于低层次的不完全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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