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它是伴随着上世纪50年代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而诞生的,这种土地制度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有限的国情下,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唯一的正确的制度选择。其在实施的20年间, 确实比那种“个体的、分散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有活力,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为了适应国家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过程中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1978年国家初步工业化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人民公社制已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使命,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人民公社制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并建立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安排生产、统一调配劳力,彻底废除农村土地私有制,彻底剥夺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从而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由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到1978年,全国尚有2. 5亿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因而,一轮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迫在眉睫,一种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呼之欲出。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的分田单干,包产到户,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土地政策的变革成为农村改革乃至中国改革的突破口。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演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新的农地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两大历史时期: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1978-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期(1993年-至今),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初步形成阶段(1978年12月1984年12月)
这一阶段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面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以“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自发订立了“大包干”合同,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此中国开始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1980年,关于是否包产到户问题,争议比较激烈。5月31日,邓小平同志正式表态:“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
1982年1月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地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联产到户,包产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完全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合法地位,这就进一步消除了人们的思想疑虑, 为这一新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和推广打开了通道,促进了包产到户的迅速发展。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完善阶段(1985年1月1991年12月)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剧烈变动中。我国粮食生产从1984年的高峰跌入1985年的低谷,农业发展进于新的徘徊阶段,要求土地政策的不断完善。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这一时期,主要是贯彻落实第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且又有所创新。
1985年1月发布中央的第四个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指出从农产品统派购制度、产业结构调整、交通等十个方面活跃农村经济,强调在打破集体经济中的“大锅饭”以后,农村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改革农业管理体制,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需要,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进一步充实了这一阶段土地承包政策的内涵,使土地承包从理论走向现实。
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要完善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对农村各类自营专业户、个体经营者实行长期稳定的方针;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劳动力的转移。
1991年11月25日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在1983年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并第一次明确规定:“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巩固发展和在此基础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探索阶段(1992年1月-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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