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类型有哪些?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如何买卖

热心网友 2019-01-04 浏览:68

我来回答
在线咨询贷款买房政策
热心网友

已有回答

热心网友 2019-01-04

房屋按照政策属性分类有以下多种:
1、公房:国家所有的房,就好像国有土地一样。是一种租赁关系,国家是出租者。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产证》。
2、商品房:可自由买卖,产权十分明晰(不会有国家、集体的影子)的**正常的房。有《土地使用证》,有《房产证》。
3、经济适用房: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有《房产证》、向国土局交了土地出让金之后才会有《土地使用证》
4、限价房:可简单理解为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但可自由进行二手房交易;供应对象为中低等收入家庭。
5、廉租房:租给困难家庭的房子,甚至连租金也是政府给的。无《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
6、小产权房:也称为乡产权房,是开发商在集体(一般就是村)中建房,然后出售,因为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即使购买到房子,也没有国家给予的房产证。没有房产证,就不能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没有房产证在国家拆迁时不会给予补偿,连遗嘱与赠送这些要过法律程序的,也没法走法律程序。无《土地使用权证》(这块地不是国有的,而是集体的,所以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产证》。
7、集资房: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出资建设的房,产权按出资比例分配。集体有《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
8、房改房:国家从国有经济转向混合经济,房屋改革后,允许公房买卖,用标准价或成本价购得的公房就叫作房改房(房改(房屋改革)的房子):以成本价购买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五年后可上市自由买卖;以标准价购买的,只拥有部分产权(但一般人不会这么做)。有《土地使用证》、有《房产证》。
查看全部>
(0)

热心网友 2019-01-04

即使房子不是产权的,是使用权也可以交易,但是必须要有使用权房本。这个房子不是使用权,那是开发商的大产权,作了抵押,对你的影响有: 1:不能够贷款,因为没有正式的房产本,银行不予受理贷款 2:不能过户。
没有正式房本,国家房产交易部门无法受理过户。 3:日后有风险。即使你与开发商签定合同,但是如果开发商毁约或者该房产被拍卖,你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如果出现了纠纷,法律上的唯一依据是房产本
查看全部>
(0)

热心网友 2019-01-04

[摘要]不过很多人都不知道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如何买卖,如果你们对此也不了解的话,可以继续看看下文。还有,二手房买卖有许多细节都要注意,但却常常会被人们忽略,下文中介绍的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你们也可以去看看。

房产证的房子如何买卖,如果你们对此也不了解的话,可以继续看看下文。还有,交房方式一:直接更名,卖方将银行的贷款还清;卖方拿着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后去房管局拿出正在抵押合同;开发商带着合同和注销备案登记表去房地局办理该房屋的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由买方和开发商签署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再到房管局重新备案。

3、双方约定等房产证下来再过户注意事项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一定要卖(买)没拿到房产证的房子,双方应对该房产进行详细了解,明确房产证何时能拿到,并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标准,同时也要有心理准备。房价会有波动,买卖双方应约定违约金标准,以避免房价波动较大时,一方违约。



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核实房屋状况

1、房屋建筑状况。如房屋坐落、户型、结构、朝向、通风、采光、质量、面积、层高、装修、家具等。

2、房屋小区状况。如周边交通、生活配套、小区绿化、噪声、电梯、保安、业委会、物业管理等。

3、房屋权利情况,如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土地及房屋用途、房屋所有权性质、房屋共有人情况、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冻结转让、列入拆迁范围等等。

二、核实房东身份

二手房交易的房东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或预期所有人。对买方而言,谁是真正的房东直接关系到“与谁签约、向谁付款、由谁担责”的问题。买卖协议的无效或者合同诈骗案的发生,大多与事先未核实房东身份有直接关系。

三、明确交易程序

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签约、付款、交房、过户四大步骤。房屋涉及抵押或买方需要按揭付款的,则还需要办理解押或按揭贷款等手续。

1、签约。买方决定购房,应与房东确定合同的内容,如房屋状况、付款方式、交房条件、解押手续、买卖合同备案过户、违约责任、税费承担等等。

2、付款。支付房款是买方主要义务,一般有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两种方式。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如何买卖?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看了上文中的内容,这两个问题应该不用多说了吧。其实不论是买新房还是买二手房,人们都一定要考虑一下自己的经济实力,毕竟贷款买房每个月都要还月供,经济实力不强的人会承受很大的压力,这种痛苦只有买房的人才能知道。
查看全部>
(0)

热心网友 2019-01-04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不属于《**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买卖双方就尚未领取房产证书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此无效。



【案情简介】

一、2014年5月31日,郭玉新与郭全乐订立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郭玉新购买郭全乐的201室房屋,成交价为150万元。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将银行贷款所需证件资料准备齐全,并办理上述房产的贷款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



二、合同签订后,因郭全乐不能提供2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证,导致郭玉新无法办理贷款,案涉合同无法履行。



三、郭玉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郭全乐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居间服务费3.3万元。



四、庭审过程中郭全乐辩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明知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书,而根据城市房地产法管理法的规定,未领取房产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因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五、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卖房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而无效;但郭全乐未取得所有权证导致郭玉新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终判决解除案涉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郭全乐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4万元、赔偿居间服务费3.3万元。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属无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应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所以,法院**终没有因案涉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书而认定郭全乐与郭玉新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验总结】

1、对于买方来说,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当仔细核查房屋的权属情况,尤其是应该要求出卖人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并仔细核查。



2、房屋买卖双方就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该合同不会因标的房屋为无证房屋而无效,但因为不能取得房产证导致买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贷款手续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郭玉新与郭全乐订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郭玉新与郭全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确实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不属于《**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所以,郭全乐辩解其与郭玉新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郭玉新与郭全乐应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将银行贷款所需证件资料准备齐全,办理上述房产的贷款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而要办理银行贷款,非有2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证不可。实际上,直至2015年1月12日,郭全乐亦未取得2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证。因此,郭全乐已构成违约。现郭玉新要求解除合同,本院应予准许。合同解除后,郭全乐应将定金予以返还。鉴于定金由兴商经纪中心保管,故兴商经纪中心应将定金返还郭玉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根据郭玉新与郭全乐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郭全乐应赔偿郭玉新违约金100000元及居间方各项服务费用。鉴于郭全乐表示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查看全部>
(0)

深圳买房交流群- 63群 ( 420)

  • 董董:谁来点评下时代倾城这个盘?
  • 小石头:地段还行
  • 七七妈:性价比高
  • 春暖花开:未来升值空间还是有的
  • 阿霞:周末一起约看房呀
  • 大头明:售楼处美眉不错,哈哈
  • 董董:谁来点评下时代倾城这个盘?
3035人正在热聊深圳楼市

每日新鲜楼盘消息

精选特价优质房源

立即加入

为您推荐其他类似问题

置业管家

楼盘分析 需求匹配 专车接送 售后跟踪
  • 陈美红

    服务评价
    熟悉区域: 南山| 宝安| 光明区
  • 伍娟

    服务评价
    熟悉区域: 南山| 宝安| 光明区
  • 王蕊娣

    服务评价
    熟悉区域: 南山| 宝安| 光明区

深圳热门新盘

期望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