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楼有产权证吗? 阁楼有房产证吗

158****6840 2019-01-05 浏览: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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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202 2019-01-05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建筑物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规划许可等建设手续齐全,层高在2.2米以上部分。因此,没有所谓阁楼房产证和正房房产证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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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391 2019-01-05

主要看审批的时候面积有没有计算在内,如果计算在内了,就可以做不动产证。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如楼板到两个坡的A、B两点(两个坡不对称)的距离超过2.10m,则AB之间的范围全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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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115 2019-01-05

【审判规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按揭支付了购房款的主要部分,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及其上的阁楼而言,应属主物与附属物的关系。因此,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后,上述房屋及阁楼应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不因其分别存在产权证而将其分别处理。 

【关 键 词】

民事 离婚后财产 缔结婚姻 共同购买 按揭房产 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 主物 附属物 分别处理

【基本案情】

张X与李X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婚后生育了女儿李XX。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遂协议离婚,同时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对共有财产的分配事项作出了约定。第一份协议中明确记载:双方共有别墅一套、住宅一套、吉利豪情汽车一辆、海马汽车一辆;李X不再主张共同财产份额,经营资产和债务均由张X和李XX享有和承担。而第二份离婚协议书,仅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使用,其明确载明:“住宅一套归女方所有”。双方还约定两份协议内容相左时,以第一份协议为依据。协议签订后,双方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对住房及阁楼的产权产生争议。经查明,房产为张X与李X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贷款购买,李X母亲曾小额出资,现该处房产登记于张X和李X双方名下。

张X以其对住房及阁楼享有所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X依照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将住房及阁楼属张X所有的部分产权过户给张X。

李X辩称:双方已明确发生纠纷时以第一份离婚协议为依据,故双方应按第一份离婚协议履行义务。

李X以张X未根据第一份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张X与李XX共同决定资产处理;张X支付黄X债务;公开财务结算报告,将共有财产李XX所有部分划归其名下。

张X辩称:双方共有汽车因交通违章而暂时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欠黄X的债务已由李X归还,故债务已消灭,本人无需支付;经营资产由本人所有,无需向李X公开财务报告。

李XX述称:本人应享有住房的相应份额,若协议约定的住宅未包含阁楼,则本人享有所有权。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按揭支付房款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别存在产权证的该房屋及阁楼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李X履行将某15幢2单元甲402室阁楼过户到原告(反诉被告)张X及第三人李XX名下的义务;原告(反诉被告)张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各自向对方履行海马牌汽车及吉利豪情牌汽车过户义务;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X的其他反诉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房屋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根据该理论,从物权角度考虑,房屋附属物与房屋本身结合形成一个整体,在进行处分时亦应以房屋整体进行处分,不得将其拆分。由此可知,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购买的房屋及阁楼虽然分别有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但根据房屋与阁楼的功能与作用,两物之间即是一种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在夫妻双方离婚对该房屋进行处理时,应当将该房屋及阁楼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割,不再以房屋产权证的记载分为两个物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按揭支付了房产的大部分购房款,即夫妻双方实际出资了该房产的主要部分,且该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上建有阁楼,且房屋与阁楼分别具有各自的房屋产权证,但就房屋与阁楼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应当将该阁楼视为房屋本身的附属物,故在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将该房屋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分割。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张X诉李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离婚效力·财产效力·财产分割·分割原则 (L04040202017)

【案 号】 (2009)衢柯民初字第221号

【案 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判决日期】 2010年01月19日

【权威公布】 被**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4辑(总第78辑)收录

【检 索 码】 C0502+12++ZJQZKC0310C

【审理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张X(反诉被告)

【被 告】 李X(反诉原告)

【第 三 人】 李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张X。

被告(反诉原告):李X。

第三人:李XX。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张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原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李XX系双方的婚生女儿。2007年12月26日,李X与张X达成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中明确双方共有X园168号别墅一套、某15幢402室住宅一套、吉利豪情汽车一辆、海马汽车一辆等资产。协议就离婚事项达成多项约定,主要有:李X放弃所有的财产;现有的资产归张X和李XX共有,债务亦由其承担;资产处理由张X和李XX共同决定,需李X协助有关签字事项,李X应及时办理;吉利豪情汽车归张X所有,海马汽车归李X所有;双方另签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办理离婚手续,如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2007年12月27日,李X与张X为办理离婚手续,签订另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在女方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及经营性资产全部放弃;X园168号别墅一套归女方所有;某15幢402室住宅一套归女方所有;吉利豪情汽车一辆归女方所有。之后,双方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

张X起诉称:根据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某15幢2单元402室住宅一套(含阁楼)应归原告所有,请求判令被告依约履行将该房产属被告所有的部分产权过户给原告的义务。

李X答辩称: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为了能办离婚采取的变通方法,双方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才是真实的协议,应以前份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阁楼(编号甲402室)与402室住房独立办证,阁楼由其母亲陈X出资购买,并已由其装修居住,虽然阁楼登记在被告及李XX名下,但实际产权人是陈X,离婚协议仅对402室住房作处理,不涉及阁楼部分,被告同意将阁楼过户到其女儿李XX名下。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X反诉称:根据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张X应当协助其办理海马车及吉利车更名过户手续,并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要求:(1)张X与李XX共同决定资产处理;(2)张X支付黄X债务;(3)公开财务结算报告,将共有财产李XX所有部分划归其名下。

张X反诉答辩称:海马牌汽车因交通事故违章记录没有消除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李X也没有帮助其办理吉利牌汽车过户手续。虽然协议约定由其代付黄X债务,但李X已归还黄X债务,该笔债务已消灭,不存在代付关系。协议约定经营资产归其所有,没有义务向李X公开财务结算报告。

第三人李XX述称:第三人要求402室住房产权证上仍保留其姓名,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某15幢402室住宅不含阁楼,则要求将阁楼过户到其名下。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书》,其中2007年12月26日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另签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办理离婚手续,如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双方当事人在该协议条款中明示了2007年12月27日的《离婚协议书》仅用于办理离婚手续,而不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作的真实约定,故两份协议书的内容如有冲突应以前份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402室住房与甲402室阁楼系原告李X与被告张X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均登记在被告李X及第三人李XX名下,被告李X以甲402室阁楼系其父母出资为由主张不具有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2007年12月26日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李X放弃所有的财产,现有的资产和债务归张X和李XX共有和共担。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可以认定被告李X已对其所占有402室住房及阁楼产权份额作。虽然协议书中“现有资产及债务清单”一栏仅列明某15幢402室住宅一套,而未直接列明单独办理产权证的甲402室阁楼属于现有资产之内,此多由当事人对住宅与阁楼是否存在附属关系的观念判断所致,不能以此来说明李X对甲402室阁楼无处置权。402室住宅贷款未清偿之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X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应当在不能履行的客观事由消失后再行提出主张。甲402室阁楼行使过户手续没有权利上的障碍,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应当过户到原告张X与第三人李XX名下。双方对海马牌汽车及吉利豪情牌汽车办理过户手续并无异议,应当各自协助对方办理过户。协议约定欠黄X的款暂由张X支付,李X以后弥补。现因债权人黄X没有提出权利主张,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已清结无法查明,应待该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后,按照双方的约定暂由张X支付,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李X反诉要求张X与李XX共同决定资产处理,该项权利应当归属于第三人李XX行使。李X反诉要求张X公开财务结算报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将某15幢2单元甲402室阁楼过户到张X及李XX名下的义务。二、张X与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各自向对方履行海马牌汽车及吉利豪情牌汽车过户义务。三、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李X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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