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月平均工资。
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调整
201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5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参见相关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单位和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保持一致。
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
月缴存额案例
热点问答
住房公积金
1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举例】某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则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5939*7%+5939*7%=416+416=832元。
22016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7%,职工7%。
3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有上、下限规定吗?2016年度上、下限金额是多少?
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5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12号),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缴费上限不超过201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此,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下限为282元。
按问题1解答的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如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确定。
【举例】某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18000元,则2016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8000*7%+18000*7%=2520元。由于2520元超过了2494元,因此其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2494元。
【举例】某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则2016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000*7%+2000*7%=280元。由于280元不到282元,因此其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282元。
5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2016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2015年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为10%-24%;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下限为2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