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税收政策是怎样的呢?

热心网友 2019-01-21 浏览: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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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1-21

房屋租赁缴税标准(以下营业税从2016年5月1日起改为增值税)以月租5000元为例计算各税额

一 个人出租计算:

营业税=5000*3%/2=75元。

城建税=75*7%=5.25元。

教育费附加=75*3%=2.25元。

房产税=5000*4%=200元。

二 单位出租计算:

营业税=5000*5%=250元。

城建税=250*7%=17.5元。

教育费附加=250*3%=7.5元。

房产税=5000*12%=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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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1-21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税务部门的委托,对房屋租赁征收租赁管理费。租赁管理费和房屋租赁税都是以租金 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标准组织征收。“房屋租赁税”应是由房东缴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东一般将这部分负担转嫁给了租客。
  征收依据:房屋租赁税是指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截止2012年10月,上海、深圳、沈阳、杭州等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实施征收房屋租赁税。
  税项:房屋租赁税里面含了多种税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缴纳主体: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出租人缴纳。
  印花税由书立合同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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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1-2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有关附件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等相关政策。
1、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单位)出租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赁税收优惠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精神,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延至2020年底)。  
对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其中销售服务(含房产租赁)及无形资产收入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延至2020年底)。
3、 军队出租房产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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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1-21

房屋租赁缴税标准(以下营业税从2016年5月1日起改为增值税)以月租5000元为例计算各税额

一 个人出租计算:

营业税=5000*3%/2=75元。

城建税=75*7%=5.25元。

教育费附加=75*3%=2.25元。

房产税=5000*4%=200元。

二 单位出租计算:

营业税=5000*5%=250元。

城建税=250*7%=17.5元。

教育费附加=250*3%=7.5元。

房产税=5000*1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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