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产权法律是怎么约定的呢?

145****2523 2019-01-26 浏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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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168 2019-01-26

房地产赠与,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必须符合一下规定:
  1、赠与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地产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地产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
  总之,房地产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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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219 2019-01-26

赠予人和接受赠予人之间签订《赠予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赠予合同有效,须赠与人的赠予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赠予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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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126 2019-01-26

对于房产赠与,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
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也只有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一般来说,房屋赠与手续主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二、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三、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目前,
南京市规定除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外,一律需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书;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即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接受赠与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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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663 2019-01-26

夫妻间赠予房产需要双方都到场,如果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则委托书必须公证。
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因此,该赠与有效。而且,一旦进行了房产变更登记,就视为赠与行为完成,受赠人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有时一方在赠与财产变更前想撤销赠与,那么,这种赠与是否需要对方的同意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这个房子不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那么,赠与方在赠与财产变更前取消赠与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其撤销赠与。
房产赠予 要签合同并及时过户: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赠与房产所期待和追求的法律效果,就是要让受赠的房产归到受赠人名下,以使受赠人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物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公证并非房产赠与的必经程序,法律并未要求赠与房产必须进行赠与公证。房产赠与时,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到场的情况下,登记部门已经有能力审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无需要求办理公证。但是,如果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则委托书必须公证,以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避免有人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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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294 2019-01-26

赠与合同生效不以经过公证为要件,是否公证均不影响房产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司公通字[1991]117号)规定,没有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事项,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所以,房产赠与合同的当事人若实现合同目的,还必须到公证处重新办理公证,或通过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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