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财产继承权有期限限制吗?

热心网友 2019-01-26 浏览: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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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1-26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老二在父母死后,没有做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表示,应当视为接受了继承。这样父母的遗产就成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老大和老二的共同财产。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已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过户到哥哥一人名下,不能就此简单的认定为哥哥一人的财产,而应认定为其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析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何时分割,不应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对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的保护不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哥哥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弟弟有权要求分割父母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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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1-26

对方父母有权继承,受2年诉讼时效限制。过户行为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对方父母的继承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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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1-26

老父死后留下房产,归4兄妹共有。其中一子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时过多年,其余兄妹才提出要分割房产。昨据北塘法院证实,日前审理了一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审理查明:曹老汉夫妇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归4个子女共同所有。1989年,老汉的小儿子曹某通过有关部门开具房屋证明书,将房屋列在自己名下。曹某去世后,他的女儿和女婿在公证处将属于父亲所有的房屋进行继承公证,诉争房产就又登记到了女儿和女婿的名下。直到2008年2月,曹老汉的其余3个子女才得知弟弟曹某和侄女的侵权行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兄妹4人为房屋共有人。
  曹某的女儿辩称,房屋是其父亲的财产。爷爷奶奶已去世28年之久,从未听说原告要求分割房产,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产权证是物权公示行为。曹某于1992年领取房产证,此时原告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并未在两年有效期内主张权利。2004年,诉争房产再行公示登记,所有权人变更为曹某的女儿、女婿,原告同样没有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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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1-26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也即继承诉讼的**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丧失了胜诉权。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是没有法律的强制保护了。
**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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