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山东省公布契税新政,
首套房认定标准调整以“区”为单位,一时间引起各方强烈讨论。
不过,记者研究了
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各项税费标准后发现,首套房按“区”划分只是针对受让方,而在个税缴纳和住房贷款方面,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又各不相同。
也就是说,同一套房,在不同的环节是否属于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也并不相同。
新政规定缴契税以“区”为单位
买方承担契税,首套房按”区“定
在住房认定上,“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REPLACE_TEMP_1”由购房所在地
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其中,新政策中提出,“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意味着原先我省契税缴纳时首套房查询范围由“市”变更为“县(市、区)”。
据记者了解,契税是一种面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也就是说,契税缴纳政策的调整所针对的是承受人的住房情况查询,即买方是否在本区首次购房。
通俗来讲,假如市民王先生在济南历下区有一套登记房产,那么按照原先的政策来看,王先生在槐荫区新买的房子属于二套房,需要按照二套房缴纳契税;而新政实施后,按照新的住房认定标准,王先生这套槐荫区的房子就按照首套房
契税政策进行缴纳了。
免个税
看是否是卖方家庭唯一
住宅在2月22日及24日公布的优惠政策中,记者注意到,二手房交易中的“大头”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名列其中,仅针对契税和营业税进行了调整。而关注过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市民们都知道,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个税所占额度较大。
根据济南目前执行的个税缴纳标准,征收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房转让所得税。同时,当该套住房为家庭唯一
住宅,购买时间超过5年,如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根据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一般存在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卖方个人缴纳。因此,对于个税环节的卖方来说,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为是否该套住房为家庭唯一住宅。
举例来说,如果该套住房为卖家的家庭唯一住宅,在个税环节这套住房就被称为“首套房”;而如果所转让住房并不是卖家家庭的唯一住房,那么即便买方在同一县(市、区)首次购房,根据新规算作“首套房”,但是按照现在
济南二手房交易市场上,“三大税”基本全部由买家承担的常规做法,他也将为卖家的“非首套房”埋单。
房贷首套标准
“看贷不看房”
别以为首套房认定标准只在税费环节有所不同,在房贷环节中,首套房的定义又有所不同。而自24日契税首套房认定标准调整为以“区”为单位后,不少市民也向记者咨询是否只要没在同一区买过房,就可以称为首套房?
比如说,市民王先生在历下区贷款购买了一套房,24日新政实施以后,王先生这套房的贷款还未还清,此时他如果在槐荫区再贷款购入一套住房,按照契税新规可以算作“首套房”,不过在房贷环节中却并不能这样认定。
据记者了解,在房贷认定标准中,济南市实行的首套房、二套房的认定没有根据24日新政发生变化,与以往一样,仍然是“认贷不认人”。
根据2015年3月16日济南购房贷款统一首套房认定标准,拥有一套住房并结清贷款的家庭,使用公积金或商业贷款购买
商品房时,视为首套房,是所谓的“认贷不认房”。而在此之前,济南的购房贷款市场一度出现过两种标准共存的局面,即商业贷款“认贷不认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认房不认贷”。 因此,在购房贷款环节,首套房是根据是否结清贷款来算。
在高新区首次买房也算首套房
新政出台后,不少市民咨询高新区的房子是否执行契税首套房划定标准?
据了解,高新区是国家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属于济南的行政区划。那么,如果在历下区有一套房子,在高新区再次购买房产时,是否缴纳契税时按首套房交?
对此,记者了解到,高新区在契税缴纳时,作为单独区执行首套房划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