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其官网正式发布江苏省内部分城市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其中,关于苏州地区的房贷政策调整内容如下:
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低**款比例不低于30%;
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低**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
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低**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
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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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关于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南银发〔2016〕127号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促进江苏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好
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现就进一步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实“限购”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要求,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和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款比例不低于40%。省内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区域,相应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不得低于上述国家政策标准。
二、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无锡、苏州、南京市政府调控要求,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分别对无锡、苏州、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在无锡市区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低**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低**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40%。
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低**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低**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低**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