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要交多少? 买房时交的**和定金是什么关系?

156****2104 2019-03-03 浏览: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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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085 2019-03-03

定金是约定价格条款后防止买卖双方擅自变更而采取的防范措施,违约方需付定金。**的意义是按照买房付款条件支付房款。

1、定金是约定价格条款后防止买卖双方擅自变更而采取的防范措施,违约方需付定金。**的意义是按照买房付款条件支付房款。
2、交付定金会在将来正式签合同时算在**里。

3、除了定金和**,在买房时还要花大修基金等,买房时要注意是否有商品房予售许可证及土地是否出让等。

买房交定金、**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定金不能超过房价的20%。

2、如果你购买的是期房,开发商应该向你出示预售许可证,如果你购买的是现房,那开发商应该向你出示大产证,住宅使用证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3、你的房款是直接支付给开发商的,如果你觉得想留下痕迹为以后有纠纷做铺垫的,就向开发商要银行账户,直接划入开发商账户,自己留好存根,在备注里注明是谁购买哪套房子的房款。

4、按现在政策,只有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的人(包括军官证),才要公证,例如持护照、回乡证、大陆来往证的。

5、房款一般都在交房前付清给开发商的,开发商一般也只有收到全部购房款及具备相应手续才会把房子交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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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268 2019-03-03

1、核实开发商五证

要核实开发商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一定要规范,小伙伴们可以到交房时间、违约责任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注意延期交房是否有赔偿,就是说一定要确认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明确到年月日,不要接受任何抠字眼的不合理条款,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时,依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支付对方合同总价的1%至5%的违约金,特别要注意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比例问题。

2、确认计价方式及支付方式条款

看清计价方式与总价款及支付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每平方米价格,如果包括其他费用(如水暖、煤气的初装费等)应一并列明;该房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款?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等。

3、确认面积以及面积差异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中明确说明了,如购买的商品房有面积差异,合同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3%是个分水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要么同开发商协商,所以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说明后,才能避免出现此类问题。

4、确认合同条款中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

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及时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主要研究的地方是开放商的合同的补充这一部分,注意不要伤害自己的利益或者放弃自己的相关的权利,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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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534 2019-03-03

合意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不动产买受人的执行标的异议很多都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规定的第三个要件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如果不动产买受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能否以与被执行人(不动产卖售人)合意抵销的方式支付剩余价款呢?



不可以。因为:



一、形式上,允许不动产买受人以合意抵销的方式支付剩余价款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的付款条件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并未规定不动产买受人“可以以合意抵销的方式支付剩余价款”。



法律在保护不动产买受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法律对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执行规定了很严格的条件,以《**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为例,其中一个就是付款条件。对此付款条件,不宜任意扩大解释,否则就可能会给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打开方便之门,违背立法精神。



二、实体上,允许不动产买受人以合意抵销的方式支付剩余价款会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不动产买受人应当将剩余房款交付法院执行。对此剩余房款的受偿顺序(注:前提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不动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否则剩余房款即便交付了法院也会被退回),简单讲:



1、因不动产买受人对标的房屋一般不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标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则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如有剩余且不动产买受人因其他债权取得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且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则可受偿剩余的房款。



2、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标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则:(1)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则原则上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不动产买受人如果因其他债权取得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且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则可以和申请执行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此剩余房款。(2)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则按照查封的先后顺序受偿。一般而言,申请执行人是首封,可以首先受偿。即便不动产买受人因其他债权取得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只能较后受偿(如有剩余)。



通过上文对剩余房款受偿顺序的分析可见,对于不动产买受人而言,其或者是与申请执行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或者是排在申请执行人后面受偿。但是,如果允许不动产买受人以合意抵销的方式支付剩余价款,实质是赋予了不动产买受人较之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明显不符合执行价款受偿顺序的法理,也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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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980 2019-03-03

今日,分享一位在我手上看过房的一位女士,她在我手上看了四个年头的房子的一个经历。

2016年第一次带她看了长沙南城某个盘的房子:“房子不着急买,在观望观望有没有比这套便宜些的”(当时只需要4000多,还是现房,目前小区房价过万,已全部入住)

第二次重复看房:“当晚和经理在售楼部陪客户聊到凌晨1点,终于交了定金2万””

第三次来找我们:“硬是要退房退定金,还找来了她的同学说各种好话,当时按售楼部的规定是不给退的,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见客户说得好可怜,我就找了领导说了好多好说**后给成功退了”

第四次找看房:“上次不是还有房吗,比现在还优惠了一些吗?今天怎么就涨了?唉,不急,听XX说下半年房价会跌,况且现在手头还差个3万,要不再等等吧!

2017年,终于下定决心要买了,“**终,这个楼盘房子卖完了,自己在长沙从有购房资格到无购房资格,2018年到2019年还在找我到处看公寓,也只能买不限购的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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