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税收政策是什么? 购房税率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怎么计算?

138****1372 2019-03-03 浏览:16

我来回答
在线咨询贷款买房政策
热心网友

已有回答

156****5711 2019-03-03

在广州房地产市场上,刚需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他们大多是首次置业,对于首次购房,契税的优惠政策方面需要关注什么问题?接下来小编就与您一起分享首次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2010年3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首次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首次购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是上述两部门2008年出台的,根据当时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如果不是首次购房的,契税税率则为3%,对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则暂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由于此前财税部门一直没有明确首次购房的概念,一些城市在执行这一政策的时候,往往将一方已有房产后再联名首次购房人买房的情况视作首次购房,放宽了这一政策的范围。

以广州为例,据广州市财政局契税征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类似的情况比较多,比如丈夫名下有一套房,但妻子、子女名下无房,后来丈夫又与妻子、子女联名买房,由于一直没有文件明确首次购房的范围,只要联名购房者中一方名下查不到购房记录的,都算是首次购房,适用首次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契税名词解释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房屋赠与等。

查看全部>
(0)

132****3709 2019-03-03

买房子应该交税这个是大家都知道的一种事实,但是收税不是随随便便的让你交多少就交多少,没有一个明文的规定。其实买房交税税率的计税方式也是有依据,根据依据交税就不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但是想要学会计算的方法,不知道如何计算。那么小编就来介绍一下有关于购房税率的计税依据是什么?购房税的税率怎么计算?

购房税率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共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得余值,二是房产的租金的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的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的余值为计税的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的余值,是指房产的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的自然的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购房税的税率怎么计算?

1、购买二手房时其交易涉及税费具体为:1.契税(住宅90平以下1%;住宅90-144为1.5%;其余的不管是住宅还是非住宅都3%);2.营业税(住宅房产证颁发5年以内销售,按销售价或评估价5.5%征收营业税,
查看全部>
(0)

153****6334 2019-03-03

  一、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增值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增值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有关规定”是指: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三)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增值税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四)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增值税规定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五)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增值税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不动产。也就是说,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即使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也应当视同发生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一)个人销售住房土地增值税规定

  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互换住房土地增值税规定

  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5、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也就是说,除了上述赠与行为外,其他赠与行为均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土地增值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个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是住房的,同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

  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印花税规定:

  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

  财税[2009]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注意: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查看全部>
(0)

深圳买房交流群- 63群 ( 420)

  • 董董:谁来点评下时代倾城这个盘?
  • 小石头:地段还行
  • 七七妈:性价比高
  • 春暖花开:未来升值空间还是有的
  • 阿霞:周末一起约看房呀
  • 大头明:售楼处美眉不错,哈哈
  • 董董:谁来点评下时代倾城这个盘?
3035人正在热聊深圳楼市

每日新鲜楼盘消息

精选特价优质房源

立即加入

为您推荐其他类似问题

置业管家

楼盘分析 需求匹配 专车接送 售后跟踪
  • 陈美红

    服务评价
    熟悉区域: 南山| 宝安| 光明区
  • 伍娟

    服务评价
    熟悉区域: 南山| 宝安| 光明区
  • 王蕊娣

    服务评价
    熟悉区域: 南山| 宝安| 光明区

深圳热门新盘

期望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