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按揭是什么意思? 住房按揭中的“按揭”是什么意思?

热心网友 2019-03-04 浏览: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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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04

押贷款,即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品。

源于英文“Mortgage”的粤语音译,起初多用于粤语地区。

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在此过程中,按揭人享有房产的使用权。



扩展资料:

**初起源于西方国家,本意属于英美平衡法体系中的一种法律关系,后于20世纪90年代从香港引入内地房地产市场,先由深圳建设银行在当地试行,之后逐渐在内地流行起来,因为在房地产领域频频出现并正式运用于文本,其含义逐渐演化成了“抵押贷款”,在国内已经被正式称为“个人购置商品房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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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04

按揭贷款是指申请人以购房为目的,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房款,然后再将贷款按一定年限分期还给银行,同时银行收取利息的一种信贷行为,如:住房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所谓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贷保证人在按揭人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过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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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04

8月8日21时19分,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截至8月9日13时10分,“8·8”九寨沟地震已致19人死亡,247人受伤。







8月23日早上6点,中央气象台发布今年首个台风红色预警,台风“天鸽”于当天中午13点前后在广东珠海到台山一带沿海登陆。截至25日9时统计,台风“天鸽”造成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74.1万人受灾,11人死亡,1人失踪。







8月27日早晨9时,今年第14号台风“帕卡”在中国广东省台山市东南部沿海登陆,20时减弱为热带低压,23时中央气象台对其停止编号。“帕卡”登陆后的大范围螺旋雨带覆盖广东江门、珠海、深圳、广州等地,风雨影响大。







这几场自然灾害带来的财产问题,近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有网友因此提出疑惑:按揭中的房子若因地震成了废墟,房贷还要继续还吗?







更具体地说,如果是正在还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还要继续还月供?如果房子在,人没了,谁来继续还月供?







这一话题在问答平台上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截至发稿已有1100多个回答。



在该回答下方的评论区,许多网友表达自己的看法,总体而言支持和反对的声音皆有。



反对继续还房贷的:























支持继续还房贷的:















对此,泽镔在走访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后,得出该问题的**终正确答案: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因为这是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



经泽镔电话采访,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林佳楠表示,根据国际经验,在处理地震灾后抵押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继承人的,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进行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亦未失踪的,继续履行贷款关系。



第三种情况是抵押物毁损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



第四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



上述是地震灾后有抵押物与担保品的四种情况,若为信用贷款,银行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与风险。



除此之外,还有另一种情况——不涉及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如果在地震中损毁、灭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后果?地震发生后,很可能有些人刚刚交付房款尚未交付房屋,有的则可能是刚刚交付房屋却尚未交付房款,结果房屋因地震而毁坏甚至化为乌有。



据泽镔查询,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开发商还没有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倒塌,则由开发商承担所有的后果,同时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款项全部退还给购房人。反之,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全部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据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表示,通常房屋是否交付,在于业主有没有拿到所购房屋的钥匙)



其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规定: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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