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解析
(一)扣除范围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范围限定在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住房,如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购买住房,即便是
首套住房,该住房贷款利息也不允许扣除。
(二)贷款类型
贷款类型必须是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从私人手里取得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三)住房条件
住房须在中国境内且享受银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不区分房屋面积及贷款金额。政策对首套房贷款利率的认定以是否享受到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为准。
(四)扣除期限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扣除标准
政策并未要求贷款利息大于扣除标准,只要有贷款即可,无论实际利息支出多少,均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目前居民在偿还住房贷款时,每月的贷款利息支出会发生变动,若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每月调整扣除额,无疑会增加征纳双方负担;同时,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年度间不均衡,前期利息支出超过扣除限额,后期低于扣除限额,如果采取限额以内据实扣除,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扣除政策。
(六)扣除限制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当纳税人第一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税后,如果置换一套房,即便是享受首套房贷利率,也不能享受扣税。简单来讲,一个人一辈子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七)扣除方式
1000元/月的定额扣除属于夫妻共同享有,可以约定由其中一方扣除,相比较而言,由工资较高一方扣除更为合适。而且,无论住
房产权属于本人还是配偶,都可以约定其中任意一方扣除,但不能按比例分配扣除。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
买房屋,符合首套房贷款利息的扣除要求,两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虽然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但往往住房贷款的期限都相对较长,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约定不同的扣除人,以保证**大程度地享受政策红利。
(八)留存资料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和贷款支出凭证,以证明住房贷款的真实性。纳税人应留存上述资料备查,留存时间为五年。
(九)和住
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不同时享受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夫妻两人其中A进行贷款利息扣除,B在外地工作租房,则B不允许再进行房租的税前扣除。
二、实操指导
实务当中,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递交信息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办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考虑到部分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办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需填报的信息如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住房贷款利息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次报送(请填写全部信息) □无变化(不需重新填写) □有变化(请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
房屋信息
住房坐落地址
省(区、市) 市 县(区) 街道(乡、镇)
产权证号/
不动产登记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
房贷信息
本人是否借款人
□是 □否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
□是 □否
公积金贷款 Ι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期限(月)
首次还款日期
商业贷款 Ι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月)
首次还款日期
纳税人在填写上表时,应根据个人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进行填报,首次报送需填写表单全部信息,有变化需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无变化则无需重新填写。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以保证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