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如何计算请问有谁知道呢?

热心网友 2019-03-17 浏览: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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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17

房产税分为从价或从租两种计算缴纳形式。从价纳税的,依照房屋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从租纳税的,依照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没有房屋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核定。
  纳税人应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座落地点、数量、房屋的原值或租金收入等情况,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根据规定纳税。纳税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房屋原值或租金收入有变化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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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17

**新房产税计算方法如下:  一、房产税的税率
  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四、房产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施工企业房产税应纳税款,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房产税。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房产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以上海为例:
  简而言之,不新买房不交税;买新房了,你名下所有房子(包括本次新买的)的总面积减去60x家庭成员数,乘以本次购房的单价,乘以0.6%...不是交1次,而是每年交一次!
  如果合并计算后,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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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17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依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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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17

房产税有两种办法计算:
一、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税。
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房产税。
1、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3、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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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17

一、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应纳税额

1.从价计征

(1)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特殊规定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三、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者差额)的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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