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夫妻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热心网友 2019-03-19 浏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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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19

1、房屋属于固定资产,按照住建部文件50年或n年寿命期折旧考虑是必须的
2、这种计算没有指明适用情况。是夫妻共同付按揭位于按揭期限某段时间
3、货币时间价值没有考虑!共同还贷金额用递延年金公式应该折算到某个时间点计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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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19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共有,这部分收益可以平分,当然若是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
2,若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应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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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19

1、离婚时贷款清偿完毕的情形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解(三)》公布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第十条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可以按照如下分步方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率,不动产**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

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

在计算不动产**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率。“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

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即(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率)/2=(10*200%)/2=1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



2、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形

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否则会出现非产权登记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收益、却要现实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

3、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

计算不动产**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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