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夫妻双方到场吗? 产权过户需要买房人夫妻双方都去吗

热心网友 2019-03-20 浏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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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20

夫妻共同买房必须夫妻两个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同时前往办理买房手续。
买房或卖房查档可以是夫妻中的一位,但必须携带两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才能办理;
卖房子查档是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档案室查询;
买房子查档如果是按揭购房的话,到房产登记部门开具无房证明,银行首套房贷款需要无房证明。
房屋继承查档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家庭所有成员的档案资料,连同过世老人的资料也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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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20

买房时要查看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有权”关系,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但要紧的是,一定要由卖方出示、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很多购房者以为这70年就是从自己签合同的那一天开始算,其实这个70年是从开发商从政府手中签下土地使用合同的时候开始算,而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商都会刻意隐瞒。
买房时,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从中牟利,在签署购房协议时,附加上强迫业主接受开放商自己的物业,或其指定其他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的条款,这属于不合理的违反购房者意愿的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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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20

一,如果产权需要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需要双方都到场,否则,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到场就可了。

夫妻如果是婚后买房,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影响分割的。

二,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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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20


夫妻共同贷款买房,谁来做主贷人合适?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这类夫妻会选择共同贷款买房



现实中,一些夫妻之所以选择共同贷款买房,主要是因为申贷人需要向银行提供收入证明。通常情况,银行会要求申贷人收入证明上的月收入是其月还款和其他负债之和的两倍以上。







举个例子,小A和小B是夫妻,想贷款买房,经计算每月还贷1.5万元。如果小A收入证明为2万元/月,那么小A一个人的收入不满足上文提到的“2倍以上”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小A的配偶小B也要向银行提供其收入证明,夫妻共同贷款,才能满足银行放贷的要求。




谁做主贷人合适?


夫妻共同贷款买房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都是主贷人。在面签时,银行信贷员会询问,将夫妻中哪一方设为“贷款人”,哪一方设为“共同贷款人”参与还款。如何选择谁做主贷人?可以从收入、征信、职业、年龄这四方面分析。



首先,主贷人应选择收入更高更稳定的一方。上文已经提到,银行会通过收入证明或银行流水来评估申贷者的还款能力,所以在面签时,把收入高且稳定的一方作为主贷人,银行更容易批贷放款。







其次,银行在放贷之前,会查询夫妻双方的个人征信。一般情况,要将征信良好的一方作为主贷人,因为夫妻共同贷款买房时,只要有一方征信存在问题就会影响房贷审批。不同是,如果主贷人征信记录有问题,银行一般不会受理贷款申请。如果主贷人征信良好,“共同贷款人”存在一些征信问题,但后来已经解决,一般不会影响银行批贷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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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20


2010年12月小丽与小浩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409号房屋,并于2011年登记为小浩与小丽共同共有。



买了房子,夫妻俩还签了一个《婚内协议书》,约定不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房子都归小丽所有,银行贷款也由小丽来还。但这个协议签了之后,夫妻俩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但不久前,小丽小浩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不仅如此,两人还因为房子产生了纠纷。小丽起诉到法院,一方面请求法院判决她和小浩离婚,另一方面要求判决两人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眼见要离婚,小浩开始反悔,他认为《婚内协议书》是不得已签署的;而且,这一婚内协议是他就夫妻共有房产对小丽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他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小浩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409号房屋的所有权,按40%比例给付小丽折价款。


一锤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浩和小丽在婚后发生矛盾,不能沟通与谅解,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因此判决准许他们离婚。



对于房产,法院查明,409号房屋由小丽与小浩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自愿签署《婚内协议书》,明确约定409号房屋归小丽所有,这些内容都是由小浩起草填写的,小浩对协议约定及执行后果应该是知道的。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两人的《婚内协议书》是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不是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订协议之后房产所有权归小丽所有,小浩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小丽要求确认409号房屋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409号房屋归小丽所有。






法官解析

现实中,离婚夫妻因为房屋、汽车等财产发生争议比较普遍,大多是夫妻俩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对这类争议,应该受《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约束,在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受赠方无法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对于小浩、小丽夫妻的争议却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因为409号房屋是小浩与小丽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并非小浩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小丽与小浩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书》对409号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非“夫妻房产赠与”,小浩不享有《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撤销赠与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夫妻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即应认定为有效。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也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约定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尽管双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变更手续,但双方依然受该协议的约束,小丽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内协议书》约定取得409号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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