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可以抵押贷款吗? 正在银行按揭的房子能抵押贷款吗?

热心网友 2019-03-20 浏览: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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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20

就目前各行规定来看,很多银行都不接受为个人办理房屋二次抵押业务。所以按揭房只有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后,借款人才有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可能。

若是申请者打算个人来安排按揭房产申请抵押贷款事宜的话,那么比较合理的方法,就是找到资金比较充裕的亲友,凑足剩余房贷的钱,然后拿去银行将房产的剩余贷款还完,并对房产完成解抵押,然后再将已经解抵押的房产抵押给银行。

将抵押房产获得的贷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换给借钱给自己的亲友,一部分就可以用于自由支配了,不管是用于生意周转,还是用于生活消费,这都是个人自由,这种方法需要有人提供一笔周转资金,大约需要的时间为两个月,分为提前还款解抵押和抵押申请贷款两个环节。

若是申请者无法找到帮忙的亲友,则还可以选择向担保公司寻求帮助,也就是找担保公司先垫资,付清余款将房屋解除抵押,此后便可以重新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当然此方法在可贷额度有较大空间的情况下,运作才比较有意义。一来可以唤醒自己沉睡的财产,将房屋按揭已还款部分转换成现金,二来房产增值部分也可以变为现金。

办理过程中,担保公司需要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每家贷款机构均不尽相同,因此借款人不妨进行货比三家后,选择出相对划算的贷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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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20

商住两种的房产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

商住两用房产抵押贷款流程

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

面签银行;

银行报卷和审批;

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到建委做抵押登记;

建委出它项权利证;

视情况办理保险、公证等手续;

银行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合同约定的帐户中;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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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20

首先,按揭中的房子是不能抵押贷款的。但是你可以找垫资公司为你垫资,将你的房子赎出来,然后再个垫资公司的钱,这样,你就有现金了。房屋抵押贷款对房屋有以下几个要求:1、房屋的年限在20年之内;2、房屋的面积要大于50平米、3、房屋要有较强的变现能力,也就是房屋所处的位置。你可以对照,如果通过银行审核,可以贷款房产的70%。利率会比按揭高,一般是7.4吧~~
如果很急的话,你也可以找担保公司为你担保,这样也会贷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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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20

  在了解用房子抵押贷款能贷多少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房子抵押贷款的相关知识。房屋抵押贷款,是目前使用**多的一种贷款方式,很多的个人和企业都通过这项贷款获得了资金。在进行房屋抵押贷款的时候,贷款人会有很多的问题,比如:用房子抵押贷款能贷多少?银行抵押房子需要什么手续?首次房屋抵押和二次房屋抵押有哪些不同等等。不过别担心,下面我就针对这些疑问,来为大家一一讲解。



  郑州用房子抵押贷款能贷多少

  商品房的抵押率,**高可达70%

  写字楼和商铺的抵押率,**高可达60%

  工业厂房的抵押率,**高可达50%;

  郑州房产抵押贷款流程

  1、把银行需要的资料备齐。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结婚证、购房合同或发票,个人账户**近半年的银行流水帐单。

  2、银行会在贷款人提交资料以后进行相应的审查,如果资料有误或者不齐全,会要求贷款人重新提交。

  3、审核通过以后贷款人将自己所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交给银行收押。

  4、借贷双方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5、公证以后,房产抵押贷款流程就已经完成,银行会开始向贷款人划款。而贷款人需每月按期向银行还款直至还清为止。

  而对于银行抵押贷款放款时间的把握,目前着急用钱的可以选择中原银行或者中信银行。中原银行走提前放款流程,按揭房也可以操作在原贷款行扣款后直接放款。中信银行是办理抵押后见受理单直接放款,所以房产抵押走银行也是可以快速拿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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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20

杨永清,**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第六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副庭长

汪国献,**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李涛,**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裁判要旨】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该规定并没有免除购房者(同时又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这是因为,商品房出卖人将其收到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银行,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受购房者的委托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其所还款项就是购房者的还款,但还款义务人仍然应当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购房者才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商品房出卖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就借款合同而言,其不负有还款义务。上述司法解释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按揭合同的特殊性,因商品房出卖人直接接受了银行支付的贷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都解除后,就没有必要由商品房出卖人将银行支付的贷款先归还给购房者,然后再由购房者归还给银行,而是应当直接由商品房出卖人归还给银行。

【案件索引】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青海分行)因与被上诉人王忠诚,一审被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州公司),一审第三人王琪博、王琪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2017)**高法民终683号

【合议庭法官】
审 判 长 杨永清

审 判 员 汪国献

审 判 员 李 涛

【**高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二、越州公司不能返还建行青海分行剩余贷款本息时,王忠诚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的问题

建行青海分行认为,《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借款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第四款规定,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解除的,借款人应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由于王忠诚诉讼请求之一是由越州公司承担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免除自己对建行青海分行的还款义务,故其请求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不能解除。

王忠诚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案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应予解除。

本院认为,案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应予解除,理由如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据此,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王忠诚从建行青海分行借款支付购房款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王忠诚请求解除《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建行青海分行的这一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特别规定,本院认为,该两款约定的含义并非《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不得解除,而是约定《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后,王忠诚应立即返还其所欠建行青海分行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越州公司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建行青海分行。故即使依据这两款规定,《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也可以解除。

在主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因《房地产抵押合同》是该合同的从合同,故《房地产抵押合同》也应当解除。

二、关于越州公司不能返还建行青海分行剩余贷款本息时,王忠诚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建行青海分行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即使《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借款人王忠诚仍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王忠诚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也被解除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对建行青海分行不再负有还款义务,还款义务人是越州公司。

本院认为,王忠诚在向建行青海分行借款时,建行青海分行为了其贷款安全,对该笔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物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即66-16商业用房,因该商品房属于在建工程,没有办理产权证,所以实际上的抵押人是越州公司。由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特殊性,本案贷款实际上由建行青海分行直接支付到了开发商越州公司的账户,因此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的规定,越州公司应将剩余的贷款本息返还建行青海分行。不过,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本义来说,并没有免除购房者(同时又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这是因为,商品房出卖人将其收到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银行,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受购房者的委托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其所还款项就是购房者的还款,但还款义务人仍然应当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购房者才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商品房出卖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就借款合同而言,其不负有还款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按揭合同的特殊性,因商品房出卖人直接接受了银行支付的贷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都解除后,就没有必要由商品房出卖人将银行支付的贷款先归还给购房者,然后再由购房者归还给银行,而是应当直接由商品房出卖人归还给银行。因此,一审判决第四项判决越州公司承担对建行青海分行剩余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正确,但免除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王忠诚的还款责任错误。本院认为,对王忠诚免除自己对建行青海分行剩余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这一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鉴于建行青海分行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被告,其没有对王忠诚提出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王忠诚应当怎样承担责任,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建行青海分行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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