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个人财产如何认定

热心网友 2019-03-21 浏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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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21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上所列的几项则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可以自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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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21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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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21

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房产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综合其登记的意思、财产情况可以推定为赠与的,可以认定该房屋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登记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为参与出资、装修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在其他情况下,若无法查明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方在分割时应分得主要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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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3-21

一方用婚前财产全额出资的,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种情形实质上是将婚前财产进行了形式转化,且房产增值部分也属于一方个人所有。比如说,夫妻婚前都住在各自单位附近,彼此距离较远。婚后,一方将名下房屋卖掉,换了一套地理位置在中间的房屋,共同居住,法院会认定此房产为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样更符合大众的一般认知。

除非有证据证明购买房产不是用来自住,而是明显的投资行为。那么,基于投资而产生的增值收益,则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比如夫妻是职业的倒房客,那么所购房产产生的增值收益属于双方共有。

举个例子讲,男方甲和女方乙婚后购房自住,房款200万,购房款全部来源于甲的存款200万元,登记在甲的名下,离婚时房屋价值300万元,该100万元增值属于甲。如果不是自住,而是拿200万元用来炒房,那么该100万元增值则属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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