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房子能抵押贷款吗? 农村的房子可以抵押贷款么?

热心网友 2019-04-01 浏览: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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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01

可以做抵押贷款。

可以到当地的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等都会受理。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两个文件中明确: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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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01

以往农村住房无法抵押,主要是农村住房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即农村住房缺乏登记、确认制度,产权不明晰。
因此,农民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房屋需经房屋坐落土地所有权单位即村委会同意,而且,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置权,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
  首先,所抵押的房屋必须经房屋权属登记,取得由房地产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需要向房管部门提交房屋权属申请书、有效身份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工程质量情况表、经备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文件。
  其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向房管部门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以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借款和抵押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
权属有争议的或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得设定抵押。   贷款押物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评估的,贷款额度一般为抵押物价值的60%。您的情况应该是可以实现贷款3万元的需要。   需提醒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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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01

1月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本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0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按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且前后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款。



(五)在本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本市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中心的商转公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余额)。



(六)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七)**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且**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价值。



(八)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九)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一)共同申请人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除第(三)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其他买受人的配偶放弃购房的,夫妻应现场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住房套数,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如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查询其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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